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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2024-08-21 10:28:19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8月2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聚焦西藏建设国家清洁能源基地,充分发挥西藏自然禀赋优势,按照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的发展思路,以“水光互补”“风光水(储)互补”为主,努力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49%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50%左右,清洁能源建成和在建电力装机容量3000万千瓦。持续增加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天然气的供应量。

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持续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的制度。鼓励各地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按国家要求落实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推进“一口价”收费政策,发挥税收引导调节作用,不断释放绿色税收效能。

原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保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要求,以拉萨、日喀则、山南、那曲和阿里城市建成区、规划区、工业聚集区为重点,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2025年全区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10.5微克/立方米,NOx(氮氧化物)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9.4%,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坚持绿色发展,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坚持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零审批、零引进”,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减污降碳等相关要求,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预留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布局,实现保护与发展双赢。鼓励重点区域工业园区进一步提高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重点区域内严控新增水泥产能立项,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产能置换相关规定执行。(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全面开展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严格落实自治区“十四五”时期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市)可结合产业发展情况,针对包装印刷、涂料油墨、家具制造、汽车维修、医药制造、油品储运销等涉气企业(作坊)集群制定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序开展产业整合重组、提质增效和搬迁入园,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高质量发展,严防“散乱污”企业(作坊)污染下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根据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加强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严格控制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在重点区域内销售或使用的涂料应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逐步提高全区低(无)VOCs含量产品使用比重。推动源头替代工程,加强重点区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由政府投资实施的室外构筑物防护工程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工程应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聚焦西藏建设国家清洁能源基地,充分发挥西藏自然禀赋优势,按照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的发展思路,以“水光互补”“风光水(储)互补”为主,努力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49%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50%左右,清洁能源建成和在建电力装机容量3000万千瓦。持续增加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天然气的供应量。(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工业燃煤清洁能源替代。贯彻落实自治区保持空气质量良好规划(2021-2030年),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市)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除供热以外的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现有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应安装烟气除尘、脱硫和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有序推进以电代煤;重点区域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推进清洁取暖。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能源供暖专项规划和清洁能源供暖试点方案,立足西藏自治区日照时间长、地热资源丰富和居住分散等特点,因地制宜推进高海拔地区清洁取暖,采用集中供热、被动式采暖建筑、太阳能采暖和地热采暖等多种方式,确保群众温暖过冬。采取集中供热的城镇,应完善热力管网建设,到2025年应基本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逐步推进农牧区散煤的清洁能源替代,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替代的,应制定替代计划,编制替代清单,力争在2025年前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七)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贯彻落实自治区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采矿、建材、有色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对重点区域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年货物运输量在100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约46%。(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青藏铁路拉萨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深入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在采矿、水泥、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力争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鼓励重点区域城市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到2025年,贡嘎国际机场桥电使用率在95%以上。鼓励中心城市铁路站场及矿山、水泥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民航西藏区局、青藏铁路拉萨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加强成品油流通环节监管。按照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使用手册,加强油品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监管,鼓励重点区域加油站安装三次油气回收设施。提升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一)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和“十四五”时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推动国土绿化行动。根据我区实际,实施重点区域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防治土地沙化和荒漠。加强城郊湿地保护力度,因地制宜在江河、铁路、公路两侧建设绿化生态廊道,加强城市道路、居民区、公园的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发挥林草和湿地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作用。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重点区域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大型物料堆场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减缓秋冬河谷区域扬尘污染,全面保障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国家要求。(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区(中)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扬尘治理行业职责。鼓励重点区域城镇规划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重点区域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加强道路、施工扬尘管控,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全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均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城镇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30%;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贯彻执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新建矿山原则上要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包括皮带、管廊运输或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等)。到2025年,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以外,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和干堆尾矿库。要严格采取抑尘、防尘措施,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监管。贯彻落实自治区“十四五”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秸秆饲料化、燃料化利用能力,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重点区域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垃圾焚烧专项巡查。涉重点区域城市应合理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加强城镇建成区和旅游景区露天烧烤监管,倡导信教群众文明煨桑。(区党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十四)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涉VOCs企业应优先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装置设备,降低VOCs无组织排放量,鼓励涉VOCs物料使用密闭式干燥机、过滤机、离心机等设备,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重点行业全面稳定达标和深度治理。贯彻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推进矿山、水泥、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试点推进水泥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配套实施超低排放标准,到2027年底,重点区域50%以上的水泥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贯彻落实自治区“十四五”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贯彻落实自治区保持空气质量良好规划(2021-2030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八)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目标管理。结合各地(市)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城市空气质量年度目标,明确PM2.5年均浓度、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第90百分位数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要求。未完成目标的地(市)应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实施方案,分析污染成因、明确完成目标的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已达标城市持续巩固空气质量。(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九)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全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鼓励省(区)际交界地区市县积极开展跨省市联防联控,推动联合交叉执法。对省(区)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积极与相关省(区)沟通联合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立健全区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优化预警启动标准。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生态环境厅、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一)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着重提升自治区与地(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数据联网管理,力争实现县城全覆盖,推动建立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并完善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沙尘路径区开展沙尘源谱监测分析,评估各地(市)沙尘量及固沙治沙成效;加强区域预报中心建设,完善空气质量分级预报体系。各地(市)加强VOCs与臭氧监测观测,地级以上城市应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那曲市和阿里地区等臭氧超标城市应开展光化学监测;有条件的地(市)还应加强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厅、林草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级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的作用。(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意见,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重点区域县(区、市)应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决策科技支撑。针对全区影响环境空气优良问题,持续开展臭氧污染成因观测与研究、沙尘天气过程和发生发展机理研究,阐明污染天气发生发展机理,提高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组织开展VOCs源头替代和集中治理模式研究、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究与技术开发。(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法规规章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四)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探索制定地方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移动源排放标准。(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持续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的制度。鼓励各地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按国家要求落实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推进“一口价”收费政策,发挥税收引导调节作用,不断释放绿色税收效能。(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各地(市)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试点工作,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开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需求。(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行西藏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和鼓励企业自觉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支持企业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开展业务。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强化项目环保验收和绩效管理,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于2024年12月底前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生态环境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生态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在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组织对重点区域开展监督帮扶。(生态环境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依法公开相关环保信息。(生态环境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和区内外合作。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加强大气环境管理、臭氧污染防治和防沙治沙区内外合作。推广西藏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经验、防沙治沙实用技术和模式,讲好西藏生态环保故事。(生态环境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国有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强化公民环保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生态环境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西藏,阶梯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