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能源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明确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畅通煤炭洗选项目备案通道。
《通知》明确,备案对象为山西省境内所有规划新建、改扩建、迁建的煤炭洗选项目和涉及主要洗选工艺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国家核准的、山西省煤矿兼并重组同步批准的煤矿配套选煤厂和焦化、钢铁、化工等配套建设的洗选车间。
《通知》指出,各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是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备案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履行备案职责。项目备案完成后,备案机关及时推送至同级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备案机关同步共享。
备案流程分4个步骤:企业通过山西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煤炭洗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企业如实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附件后上传提交;备案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由备案机关及时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备案机关将备案后的项目及时推送至同级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市县能源管理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逐级上报省能源局。
《通知》提出,企业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备案信息进行项目建设,按时、如实在线报送各项信息。备案人员应当遵守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为企业办事提供良好服务环境。备案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限制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门槛;在项目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