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文件提到,省内以生活垃圾(含农林废弃物,下同)为原料的、纳入中央补贴规模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上网电量,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定为280千瓦时,垃圾发电上网电价按项目全容量并网当年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河北省当期燃煤发电基准价(河北电网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0.372元/千瓦时)。未纳入中央补贴规模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关于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54号)执行。
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其全部上网电量执行河北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纳入中央补贴规模、且已纳入国家补贴清单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其上网电价高出河北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省级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代理购电机制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补助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县(市、区)发改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相关企业: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