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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年内无法开工的风光制氢项目将被终止撤销

2024-07-25 10:21:17 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落实内政办发(2024〕24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批复后,应当在1年内达到实质性开工(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决定终止(撤销)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一、优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各盟市综合考虑本地区风光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质资源、电网接入等条件,统筹绿氢“制储运用”全产业链,紧密衔接工业产业布局和相关规划,编制本地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布局规划。项目布局规划要明确建设发展时序,期限到2030年。项目布局规划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能源局。

二、各盟市依据自治区绿氢管道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氢能产业发展,编制本盟市绿氢管道建设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重点规划绿氢支线管道,提出分年度建设任务,绿管道建设发展规划于10月底前报自治区能源局。

三、加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用水保障。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在申报时,要明确用水量及用水类别,提供供(用)水协议,同时取得旗县水利部门关于项目水资源保障的意见。

四、规范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申报。盟市能源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时,需对土地、环保、林草、生物质资源、水资源等要素资源保障分别明确,同时明确开工期限并承诺按照开工期限推进项目建设和投产。

五、规范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完善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非禁止项变更的,按照“谁审批谁履行变更”的原则,由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办理。

六、规范绿氢应用场景项目变更。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主体在不改变项目新能源规模、制氢规模的前提下,在保障产业链畅通、消纳场景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向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报告登记后,可进行绿氢应用场景项目的相关事项变更。

七、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批复后,应当在1年内达到实质性开工(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决定终止(撤销)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责任编辑: 李颖

标签:内蒙古,风光制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