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近日,山西省总河长签发第3号省总河长令——《关于持续强化河湖长制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入开展河湖库“四乱”问题排查整治,纵深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共筑山西河湖库安全保护屏障。
《决定》指出,河道、湖泊、水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间,其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河湖库“清四乱”作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预防为主,全面排查整治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妨碍河道行洪、侵占水库库容等违法违规问题,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决定》要求,要聚焦重点任务,深入开展“四乱”问题排查整治。
一要持续排查整治河湖“四乱”问题。聚焦围垦河湖、填堵河道,占用河道建设妨碍行洪的企业厂房、养殖场等方面,切实清理整治存量问题;紧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的光伏电站,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等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
二要全力整治侵占水库库容突出问题。要加快推进水库库容曲线复核,重点排查筑坝拦汊、围(填)库造地等侵占水库库容、分隔库区水面及阻塞溢洪道等行为,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对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大中型水库,要建立台账、重点整治,制定清理整治方案,明确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确保水库安全。
三要认真排查整治山区河道存在问题。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将山区河道作为河湖库“清四乱”和涉河建设项目专项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排查降低划界标准,人为缩窄河道管理范围等问题;排查挤占河道、私挖乱采、私搭乱建等妨碍河道行洪违法违规问题;对交通便桥阻水情况,要重点调查评估,建立台账,统筹解决好群众出行和防洪安全事宜。
《决定》明确,水利、交通、住建(城管、市政)、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文旅文物、相关建设单位或现状运行管理单位等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全面落实党政主导、水利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河湖管护长效机制,遏增量、清存量,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河湖库“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对排查出的“四乱”问题,管护主体明确的,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限期清除;管护主体不明确的,由地方政府负责整改。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决定》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整治任务落地落实;各级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清四乱”工作的具体实施;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合力推动问题整改。
要分类清理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评估、稳妥处置;存量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增量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清理整治。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要强化联防联治。充分发挥“河湖长+”机制作用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推动问题清理整治,共筑山西河湖库安全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