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发改委下发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前按照筛选符合条件申报示范项目,原则上示范工程每类不超过2个项目。
一、关于申报内容
示范项目重点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拓展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景,着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机制完善。聚焦以下三类项目:
一是技术创新类。包括深远海风电技术示范、光伏发电户外实证、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示范、光热发电低成本技术示范、地热能发电技术示范、中深层地热供暖技术示范、海洋能发电技术示范、新能源加储能构网型技术示范等。
二是开发建设类。包括光伏廊道示范、深远海海上风电平价示范、海上光伏试点、海上能源岛示范、生物天然气产业化示范、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示范、地热能发展高质量示范区等。
三是高比例应用类。包括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绿色能源示范园(区)、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示范等。
二、关于申报要求
一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示范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工程装备应达到业内先进水平,鼓励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工程投资及收益合理,经济评价可行,鼓励探索创新性商业模式。支持依托示范项目,组织制定一批行业标准,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二是效果显著,可推广性强。示范项目应具有突出的设计理念、创新成果、示范效果,重点体现在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经济性等方面同时,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和推广应用潜力。
三是基础要素完备,按时开工。申报项目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用地、环评、消纳条件、实施方案等均已得到落实,示范项目原则上在“十四五”期间开工建设,并持续推进项目建成投产。
三、关于组织实施
1.项目申报。请相关单位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筛选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委(一式三份)。我委将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对申报项目逐个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形成我市试点示范项目清单后报送国家能源局。原则上示范工程每类不超过2个项目。
2.项目管理。示范项目的核准(备案)、开工建设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管理文件要求。如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技术路线发生重大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须及时向我委书面提出更新调整建议。
3.经验推广。示范项目建成后,我委将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价,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综合评估项目示范效果和推广前景,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在更大范围内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