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English | 网站地图

  •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煤炭
  • 采煤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五职”矿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五职”矿长

2024-02-05 08:53:25 新华社   作者: 记者叶昊鸣、王聿昊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配备懂安全生产技术的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这是记者从4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的消息。

“当前,部分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者技术水平不高,是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大短板,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在吹风会上说,条例对于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五职”矿长的规定,是为了真正让“明白人”来开矿、办矿,提升企业自主管理能力。

我国煤矿赋存条件十分复杂、隐蔽致灾因素多样,对安全生产技术要求比较高。对此,周德昶表示,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技术管理体系,根据不同灾害类型,比如瓦斯类型、冲击地压类型、水害类型,配备相应组织机构和相应技术管理人员。

“同时,条例还鼓励支持煤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和智能化开采,推动减人提效,降低矿工劳动强度,改善矿工作业环境,提高安全生产高效集约水平。”周德昶说。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