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四川省能源局就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印发《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深入实施,光伏、风电等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成为能源电力安全保障和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抓手。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2011年以来,我省启动风光资源的开发利用,在资源开发管理、项目审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形成了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必要以制度形式对前期成熟经验做法总结提炼,以更好指导全省新能源开发利用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光伏、风电资源开发利用作出了一系列规定,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系统组织落实。
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贯彻发扬民主、开门见山、集思广益的理念,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能源企业意见,上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充分吸取各方面对《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方面均对《管理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也对《管理办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组予以逐条分析、逐条对标,做到能吸收的尽量吸收,能采纳的尽量采纳,切实提高征求意见的采用率,不断修改、补充、提炼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核,使《管理办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规划管理、开发权授予、项目审批、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28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资源分类、职责权限等,提出光伏资源分为分布式光伏和集中式光伏,风电资源分为分散式风电和集中式风电,明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省政府授权下负责全省集中式光伏和风电资源开发权的归口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政府在省上指导下负责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资源开发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明确规划编制类别、编制层级、编制要求和审定发布程序等,提出光伏、风电规划要符合能源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市(州)立足自身资源实际编制风电、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开发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三章开发权授予,明确市场主体可采取市场化优选和依申请批准两种方式获取集中式光伏和风电资源开发权,对涉及跨市州的重大集中式光伏和风电资源配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鼓励地方市场化方式配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资源。
第四章项目审批,明确光伏、风电项目审批层级、审批流程及变更要求,提出集中式光伏和风电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备案),分布式光伏属地备案、分散式风电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光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关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有效年限5年。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结合光伏、风电资源分类特点,明确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管理集中式光伏和风电资源开发,市(州)负责管理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资源,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坚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结合资源分布情况统一组织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同步组织电网企业编制配套电网规划。
二是坚持依规配置、激励优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市场化优选+依申请审批”配置集中式光伏和风电资源机制。具体实施上,明确优先通过依申请批准方式激励配置新能源资源,同时考虑到项目属地监管职责及地方须提供用地、用林、环水保等要素保障实际,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在市场化优选方式中赋予市(州)项目法人优选建议权。
三是坚持健全机制、带动发展。《管理办法》充分考虑通过光伏风电开发带动地方发展,明确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下,市(州)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模式并提出市场化优选方式具体要求,通过资源开发促进当地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等,推动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效融合。
综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四川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系统部署全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工作,将有力推动全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