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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 最高罚款5万元

2010-07-28 15:14:45 中国环境报

浙江省近日起开始施行《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排污许可证延续、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且经依法核定排放量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排放餐饮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其他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试生产、试运行期限。还对排污单位事项产生变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排污单位要求延续等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处罚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而继续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予以处罚;排污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按本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浙江 排污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