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关于征收煤矿采矿权价款的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2年12月15日起征收煤矿采矿权价款(现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下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兼并重组关闭煤矿、已批保留后关闭退出的煤矿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剩余资源量,可与省内其他保留煤矿以等量置换方式进行资源抵扣,其中兼并重组关闭煤矿须优先与其配对的保留煤矿进行抵扣。
(一)申请方式。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统一申请或按“一矿一方案”方式申请抵扣。
(二)配对关系的确定。兼并重组保留煤矿与关闭煤矿的配对关系由省能源局确认。
1、申请抵扣的企业主体先对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量进行清算,确定对应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量。
2、申请抵扣的企业主体缴清配对抵扣关闭煤矿欠缴的资金占用费及滞纳金。
3、原生产煤矿开采动用了资源量后关闭的,如开采动用资源量大于所缴纳价款对应资源量,多动用的资源量应补价款由申请抵扣的企业主体缴纳,在办理抵扣时一并处置。
4、关闭煤矿剩余资源量只能一次抵扣,抵扣后的剩余量不再进行抵扣。
5、已办理兼并重组批复拟建规模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主体,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资源抵扣。尚未办理兼并重组批复拟建规模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主体,在采矿许可证办理阶段价款计算时,一并办理资源抵扣。
申请抵扣的企业主体首先向省能源局提出抵扣申请(附件),经省能源局审核并出具配对关系确认函后,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抵扣申请。申请中需说明所属被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纳情况,明确抵扣相互关系。
3、矿山所在地县级能源、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出具的矿山关闭前生产状态(生产矿井、建设矿井、技改、单证煤矿等),是否开采动用过资源量的情况说明,并如实说明该矿在建井过程中动用的资源量。
关闭前开采动用过资源量的生产煤矿,提供最后开采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剩余资源量以年报上载明的为准(年报需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盖章确认)。
关闭前未开采动用过资源量的建设、技改、单证煤矿,剩余资源量以矿山处置缴纳价款时对应的资源量为准。该矿在建井过程中动用的资源量应予以扣除。
5、关闭煤矿的采矿权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纳凭证。
7、申请抵扣企业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保留煤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办理函、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
上述7份资料需单个做成PDF扫描件,申请时提供光盘和纸质件各一份。
省自然资源厅对保留煤矿抵扣后的价款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复函,出具企业主体抵扣后的采矿权价款计算结果及价款缴库通知书(缴纳时间为原缴库通知书约定)。
(一)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办公楼2楼214办公室(地址:贵阳市瑞金北路172),联系电话:0851- 86891328 。
(二)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第二测绘院一楼办公室(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正大门西南侧测绘大院内),联系电话:0851- 86821162、0851- 8681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