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示范项目的认定流程和补助资金管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建设领域低碳发展。
《办法》提出,“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是指在供冷量大于10MW或供暖空调建筑面积大于10万m²的集中供冷供热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长江、嘉陵江、乌江、市内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污水等水体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并列入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专项补助资金标准方面,《办法》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及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采取总额控制,对于同一类示范项目,优先补助节能减碳效益更高,示范效应更好的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度用完后,对验收合格项目不再补助。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标准:
对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分别给予60元/m²、40元/m²、20元/m²的补助资金。单个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标准:
对申请补助的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按示范面积分别给予200元/m²、120/m²、80元/ m²的补助资金。单个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400万元、240万元、160万元。
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标准:
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供冷量大于10MW或供能能力≥10万m²)按照机组额定制冷量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150元/kW,对同一个示范项目(含分期建设的多个能源站)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标准:
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机构核定的改造面积和碳减排率进行核算,对碳减排率达到25%(含)以上的改造项目按示范面积给予25元/m²的补助资金,碳减排率达到15%(含)至25%的改造项目按示范面积给予15元/m²的补助资金。
申报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办法》指出,示范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相关验收资料,经市建筑节能中心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报告。最后,由市建筑节能中心对机组额定制冷量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补助资金审查意见,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办法》包括总则、示范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专项补助资金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补助资金的示范项目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