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通过公路销售的煤炭全部实行统一销售。上半年全市完成公路煤炭运销总量2116万吨,同比增长210%;完成销售收入15.76亿元,同比增长115%;实现利润5206万元,同比增长49%;上缴税金1.19亿元,同比增长306%。
今年初,朔州市政府明确了朔州市煤运分公司作为区域内煤炭销售服务的主体,按照“驻矿服务、站点查验、流动稽查、规范票据、优化环境”的模式,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含国有重点矿)通过公路销售的煤炭全部实行统一销售。资源整合后,全市独立主体的煤矿共69座,目前已经进驻56座,全部实现了开票运行。各站点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票据查验工作,确保税费不流失。对没有相关运销票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或票吨不符的运煤车辆,一律按规定补办手续、接受处罚。
市县两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国税、地税和朔州市煤运分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实施联合驻矿监管工作。各县区从有关部门抽调煤炭运销业务骨干驻矿服务,现场办公,为煤矿出具全省统一使用的各种票据,及时提供煤炭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