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市场的变迁
6年间,作为新生事物的售电公司走过了怎样的发展历程?下面的几组数字,或可折射出我国售电市场的起伏变迁。
2016年,9号文颁发的第2年,全国售电公司数量由此前的平稳增长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当年5月,注册企业为559家,到10月份增加至1150家。是年底,增至5410家,几乎一个月内增长了3.5倍。在这其中,当年10月《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出台所释放出的政策利好自是重要原因。2016年,全国包括直接交易在内的市场化交易电量突破1万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9%。
截至2021年1月底,国网区域公示通过的售电公司数量超过3800家,南方五个省份售电公司数量总计有890家,合计4690家,大浪淘沙,倒比4年前减少了700余家。售电公司数量分别居两大电网区域头筹的山东、广东两省,仍保持了增长态势。以山东为例,截至目前注册售电公司数量、交易规模、市场用户量,分别居全国1、2、3位。2016年底,山东共有注册售电公司652家,截至目前已达1037家。今年1~11月,山东省售电公司代理的售电量为1799亿千瓦时,期间整个山东市场交易用户量为1805亿千瓦时,通过售电公司完成的交易电量占总交易量的99.65%,为2万多家市场主体提供购电服务。再看广东售电企业,民营比重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广东省售电企业数量2017-2020年分别为374、412、436、477家,其中民营售电公司数量最多为375家,占比78.6%,国有企业72家,占比15.1%,其他性质企业30家,占比6.3%。
有数字表明,2021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约3.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5.7%,占社会用电量42%以上,电力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新版管理办法的三大亮点
新时代的改革具有鲜明的现代特点,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已成为其深刻烙印。历经五年之后,今年11月,曾为售电市场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桃换旧符,业界对售电企业和售电市场的关注骤然提高。
新《办法》共计9章46条,相对于5年前的旧《办法》,新政策亮点颇多。尤其是售电公司运营管理方面,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完善,更加注重可操作性。突出的亮点,有关部门曾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保底售电公司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抗风险能力强。二是保底价格衔接代理购电价格和现货价格,中长期模式下,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现货市场正式运行期间,原则上不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倍。三是设置兜底原则,增加最后防线: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的,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简言之,新《办法》相比原来,在实操性、针对性、风险管理、政策协同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进步,对新形势下售电公司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从监管的视角看,新《办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去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强调,加强市场监管创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同时要求,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为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指明了方向。新《办法》很好地契合了前述精神,为新形势下售电市场的平稳有序、有效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总则》第二条明确,“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推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较之2016年的旧《办法》,把“加强监管”改变为“常态监管”,体现了对当前售电市场运营总体状况的肯定态度,以及对售电这一新业态所持有的审慎和包容。
与此同时,新《办法》中关于监管机构的表述准确、统一(在16年的旧《办法》中,“有关部门”“政府授权的部门”“监管机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等,不一而足,说法多而不明晰),对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相关职责的表述清晰、分明。
比如将原“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扩展为“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或干预电力交易机构正常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
删除“经两次公司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等内容,修改为“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明确“能源监管机构对售电公司执行交易规则、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对“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原“办法”中的“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扩展为5条内容,对地方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职责予以明确、细化;
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的形势任务,在《权利与义务》中增加“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内容。
总之,《办法》9章46条较之原“办法”的7章31条,不仅内容丰富充实,在操作性、指导性、精准性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体现了时代性,把握了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新形势下售电市场前景展望
总体来看,作为电力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当下售电市场的规模、售电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明显不足,距离成熟的售电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以山东省为例,尽管注册售电公司有1000余家,但正常开展业务的仅有86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尤为突出。目前相当数量的售电公司还处在粗放发展阶段,高度依赖价差,盈利模式单一;专业力量薄弱,企业风险管控能力明显不足。前述问题在今年能源价格尤其是电煤暴涨的情势下,放大了其潜在的隐患,售电公司的运营难度日趋增大。
改革风来扬千帆,波涛在后岸在前。售电企业是电改的产物,与电改相伴相生,必然随着电改的深层次推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售电在整个电力产业链条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售电市场的发展壮大将是必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售电企业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是形成多元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的重要力量。售电是电力生产与消费的核心环节,其既是电力生产的出口,又是用户服务的入口。由于电力生产的特性,无法对已生产的电力进行大规模储备,电力生产与消费必须处于基本均衡的状态才可以提高经济性,避免资源大量浪费。随着技术和体制的双重革新,在未来的产业链中,必定是消费决定生产,消费将处于产业链的优势地位,售电则是为用户电力消费提供服务的核心环节,售电企业作为电力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使命大焉。
今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明确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作为配套政策,《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发布,强调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同时要求“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数据显示,仅在山东省内,截至12月份,全省电力用总数达5102.66万户,代理购电372.67万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18.02万户,其中零售用户17.96万户,直接交易用户604户。且不说随着电改的推进,将来会有多少用户进入市场,单就现在电网代理购电的372.67万户,就是售电公司一个巨大的市场机遇。对于绝大多数电力用户来说,独自完成电力交易业务,无论是技术力量还是时间、人力,都难以有相应的支撑,需要售电公司的代理,作为电力市场的关键环节,售电公司即将迎来崭新局面,一个潜在的大市场正将铺展开来。
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写到,从成本比较的角度,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简言之,企业是市场的替代。什么是成本比较的角度呢?在他看来,如果企业内部组织的交易比通过市场进行同样的交易所费较少是可能的话,那么企业就会成为经济体系的一个角色。反过来,电力用户通过外部市场获得电力比通过自身进行的交易所费较少甚至带来更多增值是可能的话,那么售电市场便会成为电力用户愈加不可或缺的组成。放眼未来,售电企业需要做的便是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围绕用户需求,加强核心能力建设,整合用户曲线,为用户平衡市场波动风险。
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能源增值服务也是售电企业的不二之选。根据国际经验,售电相关产品和服务随市场发展呈数量级增长。以美国为例。德克萨斯州54家竞争性售电公司,提供15各类别的322种不同产品和服务,纽约有67家竞争性售电商则可提供122种产品和服务。拓展综合能源服务,通过多能产品的一体化供应、一站式服务获得综合经济效益,依托互联网等技术开展跨界经营,不断提升自身开放的最大可能,也是售电公司提升服务的应有之义。从根本上说,售电公司可能会通过原价差模式获利,但最终会靠服务获得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