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中明确,在全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包括受委托为办公场所、住宅小区以及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前述场所实行自行管理的,管理责任人为自行管理主体。如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在责任区域内指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地点,合理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还细化了各级政府以及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能职责,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明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工作,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监督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