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相关部门就《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的情况作了说明介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揭新民介绍,自治区政府日前印发的《实施意见》是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配套政策措施,对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发展低碳循环经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设美丽内蒙古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2年,全区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60%;装配式建筑占比力争达到15%;各盟市应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绿色建材应用面积达到70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10%。到2025年,全区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不断推进,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30%;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不断深入;绿色建材推广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比达到3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
《实施意见》还提出内蒙古自治区在“十四五”期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8项重点任务,如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重点任务的确定充分结合当前国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趋势和自治区的工作实际,对推动我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
同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建立从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继续落实税费减免和评优创先政策,引导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强化责任考核,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下一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指导各盟市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有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宣传推广,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全面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