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发布《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0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回应广东省人大代表谢丽玲关于取消“阶梯电价”,降低粤东三市居民电价的建议。
其中提到推动在合适时机降低粤东等市的居民生活电价,继续研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包括完善居民用电的峰谷电价政策等。
详情如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0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发改人案函〔2021〕175号(B类)
谢丽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阶梯电价”,降低粤东三市居民电价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粤东等市居民生活电价问题
上世纪末,为拓宽电力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充分调动各方办电的积极性,我省实行了一系列灵活的电价政策,各市可在当地销售电价中征收“燃料附加费”和“地方电价差”等费用,用于支付当地新建电厂的成本。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征收的标准各不相同。2002年我省规范电价管理,把“燃料附加费”和“地方电价差”并入销售电价,造成各地的销售电价也各不相同。粤东等市在当时建设了较多的中小火力发电厂,成本较高,同时粤东地区当地的销售电量规模较小,因此在销售电价中分摊的费用较高,导致当时含居民生活电价在内的总体销售电价水平较高。
2002年后,我省销售电价管理权限收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工商业电价方面,为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通过历次电价调整及安排,全省从原来的多个价区形成现在的六个价区(主要针对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而言),总体电价水平从高到低分别为深圳市、珠三角5市(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惠州市、江门市、东西两翼(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市和江门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北部山区(云浮、河源、梅州、韶关、清远市),珠三角地区在工商业电价上补贴东西北地区。
居民生活电价的情况较为特殊,由于涉及面广、极为敏感、定调价程序较为复杂等原因,国家极少调整居民生活电价,除2012年全国统一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外,可以说含我省在内的全国各地近20年来基本未调整过居民生活电价(调整电价中的政府性基金除外)。2002年时粤东等市居民生活电价为每千瓦时0.76元(含税、含政府性基金,下同),2012年全国统一推行居民阶梯电价时,原省物价局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该委同意我省原居民生活电价高于0.7元的地市降低到0.7元,为此粤东等市的居民生活电价降低了6分钱。之后由于国家降低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我省各地含基金的居民生活电价同步下降。
近年来汕头等市政府和群众较为关注当地居民生活电价高的问题,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反映,对此我委高度重视,委领导专程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这一问题,恳请其降低我省居民生活电价偏高地市的居民生活电价,也向该委上报了书面请示,我委将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支持,推动在合适时机降低粤东等市的居民生活电价。
二、关于取消居民阶梯电价问题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包括我省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递增电价,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一是有利于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减少电价交叉补贴,促进各类用电的比价关系逐步趋于合理;二是有利于建立公平负担的用电机制,兼顾不同居民承受能力,保证大多数居民电价保持基本稳定,体现“保基本”的理念,实现公平负担;三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用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居民用户调整用电行为,促进合理、节约用电。
在当前的背景和形势下,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国家仍将继续坚持和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制度,2021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要求“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也需要进行完善,如今年4月底,为照顾多人口家庭的实际情况,我委出台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优惠政策,规定一户家庭人口满5人及以上的,可申请每户每月在现行基础上各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的电量基数;家庭人数满7人及以上的,也可选择申请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不执行阶梯加价。下一步我委将根据情况的变化,继续研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包括完善居民用电的峰谷电价政策等。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