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为加强全市光伏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业发展质量水平,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6号)(沪府规〔2019〕14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6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等文件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全市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光伏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针对光伏行业项目实际特点,通过项目自查、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当前全市光伏发展现状,通过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行业发展质量水平,为后继项目管理和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支撑。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和已立项在建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项目(含个人项目)。检查内容为《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规定的督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是否按照备案信息依法合规实施建设,是否存在实际安装容量与备案容量、并网验收容量不一致的情况。二是并网接入情况。项目是否独立分开计量,是否存在不同项目“混接”的情况。三是实际运行情况。项目运行发电是否存在实际效率和发电量显著低于预期等情况。
三、组织方式
1、项目开展自查。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自查,于2019年7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大纲详见附件)提交所属区发展改革委。个人光伏:各区供电公司对营业范围内项目进行自查,重点检查项目实际容量与报备容量是否一致,于2019年7月15日前形成报告提交所属区发展改革委。
2、区发展改革委全面检查。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自查情况,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选一定比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光伏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针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备案项目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文件要求,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形成各区项目专项检查报告,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复核抽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的检查报告,委托上海投资咨询公司汇总复核,并抽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督管检查,于2019年8月15日形成全市光伏发电项目专项检查报告。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传达有关要求,抓紧组织辖区各项目单位和供电公司开展检查和整改工作,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做好支撑配合。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自查报告大纲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附件:
企业自查报告大纲
一、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装机规模、项目并网时间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情况。
二、项目运行情况
项目自并网日期起的发电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历年发电量、可利用小时数、自发自用比例等。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项目是否依法合规实施建设,是否存在超装、少装等与备案容量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同项目“混接”的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效率和发电量显著低于预期等情况,以及其他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相关整改措施
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明确整改的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