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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019-03-06 09:08:27 中国环境报   作者: 高岗栓   

山西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同时,对原保证金专户的资金进行划转、清退,取消原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并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制定了基金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山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步入了“快车道”。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指矿业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而提取的基金。”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煤炭开采企业,而且扩大至全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矿业权人。

按照《办法》规定,探矿权人或经探矿权人委托的地质勘查部门应一次性足额提取基金,提取标准为探矿权出让收益或委托合同费用的5%;采矿权人按季度提取基金,提取标准依据矿种系数和影响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另外,《办法》明确了基金提取方式:一是探矿权人或经探矿权人委托的地质勘查部门应一次性足额提取基金。已设探矿权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一个月内提取,新立探矿权人自取得探矿权证起三个月内提取。二是采矿权人按季度提取基金。已设采矿权人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当季度内提取基金,已设采矿权人未完成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首次提取基金时,除应提取本季度基金外,加提本季度应提取基金的8倍-10倍,用于履行偿还历史欠账义务;新立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权证起,当季度内提取基金。三是矿业权人本年度累计提取的基金不足于本年度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费用的,应按照本年实际所需费用提取。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山西,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