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English | 网站地图

  •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煤炭
  • 采煤
  • 陕西省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作出明确规定

陕西省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作出明确规定

2010-06-08 08:24:40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陕西省政府印发了省安监局、省监察厅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意见》针对各市(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的行政问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某一市(区)、某一行业出现以下情形时,要对有关市(区)政府、有关省级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一是30日之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要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是半年之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1起工矿商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是安全生产指标超出省安委会下达的半年控制目标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是安全生产指标超出省安委会下达的全年控制目标的,对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是半年内凡发现3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是一年内凡发现6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通报批评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七是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是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予整改也未采取监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对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陕西省 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