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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对外征求意见

2018-07-06 10:10:43 大洋网   作者: 李直建  

近日,东莞市发改局起草了《东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护规定》),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保护规定》,管道企业应每年向管道沿线村(居)民、单位宣传管道安全保护与应急防护知识的,否则可能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管道企业未对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排查、评估,或者未制定防护方案,则会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特殊情况应提防护方案

市发改局表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该《保护规定》。城镇燃气管道、海上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则不适用。

《保护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用地应办理用地手续,对于临时施工用地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或者不能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应向村民宣传安全知识

根据《保护规定》,管道企业未按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的,由镇街(园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话,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道企业未每年向管道沿线村(居)民、单位宣传管道安全保护与应急防护知识的,由管道所在镇街(园区)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管道企业未对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排查、评估,或者未制定防护方案的,由管道所在镇街(园区)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东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