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油气管网设施
公平开放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
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18〕65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各有关油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精神,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2018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部署安排,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规定,定于2018年4月底至8月底在全国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专项督查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认真组织落实,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以及各有关油气企业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积极配合开展督查工作。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告我局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吴晔、周倜
联系方式:010-66597355010-66598646(电话)
010-66023677(传真)
附件: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4月18日
附件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和
信息报送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精神,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2018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督查进一步督促油气企业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要求,发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油气企业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行为,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二、督查依据
(一)《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4〕第8号)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84号)
(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四)《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6〕540号)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18〕22号)
(六)《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8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8〕48号)
三、督查内容
(一)油气企业关于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管理机制建立情况,包括规章制度、工作机制、信息平台建设、管网设施运营业务财务独立核算机制。
(二)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情况。主要包括:油气管网设施总体情况,设施开放标准目录、条件、申请和受理流程,服务计量与计价方式、价格标准、剩余能力等开放相关信息。
(三)油气企业2015-2017年度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完整情况。主要包括:油气管网设施总体情况,运营情况、运营价格、利用效率,开放用户名单及受理情况等信息。相关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四、工作安排
督查工作分为部署启动、组织实施、总结整改三个阶段。采用企业自查、国家能源局督查的方式开展。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底)。
国家能源局召开视频会议,部署督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辖区内相关油气企业进行自查。
(二)实施阶段(5月至7月中旬)。
1、企业自查。5月,油气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督查要求开展自查,5月底前完成自查报告并报相应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自查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司)。
2、国家能源局督查。6月初至7月中旬,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实地督查,7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督查情况报告并抄送市场监管司,督查情况应当适时在辖区内公布。其间,市场监管司根据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自查情况以及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7月中旬至8月)。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对辖区内有关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督查中发现的涉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总部的问题,由市场监管司会同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与相应单位进行约谈。市场监管司牵头组织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本次督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总督查情况,提出总体监管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相关油气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好本单位本系统的自查,对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查摆问题;要积极配合督查工作,真实全面地提供相关材料。对自查问题和督查组提出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督查组织实施,成立督查组,由一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邀请业内有关专家参加;要结合辖区情况,制订督查工作方案和督查大纲,扎实开展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经确认属实后要及时向企业反馈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三)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纪律,不得干预监管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监管对象提出与监管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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