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山西迟报瞒报事故时有发生,8起煤矿事故中,经核实的就有6起。其中,迟报3起,瞒报3起。山西省政府对待事故迟报、瞒报的态度一直鲜明、坚决:罪加一等,严惩不贷。但为何迟报瞒报仍未绝迹,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从煤矿的本位分析,就是矿领导仍存侥幸心理。现在对死亡事故的问责很严,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撤销矿长职务,并记录在档。只要有一人死亡,矿长的前途就是死路。一些矿领导认为,如果迟报瞒报,自己或有一线生机,因此选择铤而走险。从煤矿主体企业层面来看,撤一个矿长是小事,但所属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就是大事了。一旦所属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煤矿主体企业就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此,煤矿主体企业对迟报瞒报也就采取了默认的态度。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的压力也不小。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先行采取组织措施。因此,只要煤矿和企业不白纸黑字报上来,地方政府也就选择充耳不闻了。安全生产的大厦是由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支撑起来的,各方必须各履其责,不容有失,缺一不可。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严厉追责问责,方能弥补缺口,防止大厦倾斜。
党和国家固然深知培养一个矿长、一名干部不易,但难以容忍领导干部有责不履、有责不尽,因此失责必问责,更不允许领导干部做迟报瞒报的始作俑者或“帮凶”。刚施行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有责必问、追责必严,正是全面从严治安实践创新的深化和固化,是对突出问题的回应和破解,有利于深化标本兼治,推动依法治安走向严紧硬。
上报事故中的“集体无语”,反映出责任链条环环稀松。纵容迟报瞒报行为的蔓延泛滥,是在透支社会诚信、消耗政府公信力,必将进一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山西省政府旗帜鲜明反对迟报瞒报,无论涉及谁都要严惩不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山西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山西省副省长贺天才强调,对发生迟报瞒报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一律将涉事企业负责人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