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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四大问题

2018-04-18 13:24:58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 葛志坚  

随着“三北”地区风电资源逐渐“圈占”以及限电的影响,加之低速风电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风电开发布局逐渐向中东部和南部负荷中心转移。然而,中东部和南部用地指标有限,开发分散式风电就成为新的投资方向。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鼓励项目所在地开展分散式风电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今天,阳光所公司业务部合伙人葛志坚律师针对该《办法》,通过四个问题为大家划划重点。

一、分散式风电开发主体有何限制?

分布式发电的一种重要模式就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很多地方要求所谓“自发自用”,分布式电源和用能方必须“同一主体”,这实为对“自发自用”的一种误读。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办法》第三十三条重申“允许分散式风电项目向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直接售电”,明确了分散式风电“自用”的概念,分布式电源和用能方不必为“同一主体”。

二、分散式风电有无指标限制?

对新能源实施规模管理是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一条总体思路,但分布式屋顶光伏目前并不限制指标规模,在项目并网发电以后立即纳入国家电价补贴范围,这在市场上引起了很多人对分散式风电指标的“遐想”。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制订当地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可以肯定的是,分散式风电也将实施严格的指标规模管理,并且要符合地方的能源发展规划。

三、分散式风电是否必须使用自有土地,在“自有场所”内?

某些地方规定:“分布式电源与用户在同一场所,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接入用户侧;分布式电源与用户不在同一场所,接入公共电网。”这事实上要求分布式电源必须与用电方在同一用地“红线”内-否则,就应接入公共电网—缴纳额外的“过网费”。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企业可使用本单位自有建设用地(如园区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单位建设用地开发分散式风电项目”,这为分散式风电开发提供了明确的用地依据。

四、分散式风电如何享受国家补贴?

《办法》依旧将分散式风电分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额上网”两种模式。与分布式光伏不同,自发自用电量将不享受电价补贴。

自发自用电量: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上网电量:超过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不予补贴:未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建设的分散式风电项目。




责任编辑: 李颖

标签:分布式能源,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风电项目,风电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