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提交了《关于国家尽快出台矿山生态修复标准的建议》。
张琳介绍,2016年至2017年,民盟湖南娄底市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行了连续2年的调研,选后实地考察了湖南省、贵州省、内蒙古、宁夏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0多个市州、20多处矿山,发现各地都反映同一个问题:由于目前全国和各省都没有统一的矿山生态修复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直接影响到各地矿山生态修复的成效,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
张琳指出,这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
一是因为没有统一的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和验收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在收取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时,亦无法按照矿山情况统一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矿山企业在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时,大多选择在矿山及周边空地上简单种点草、栽几棵树应付。很少能达到恢复采矿前的生态环境,直接影响矿山生态修复效果。
二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验收标准,因此相关部门在验收时,无法标准操作,随意性大。对同类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可能会有不同的验收标准。而这种情况会造成验收部门难与矿山周边村镇和居民达成一致意见,容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事件。
为此,张琳建议提出两条建议。
一是国家要制定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和验收技术标准。但要区分各类不同气候地区(如南方或北方)、不同采矿方式(如露天采矿或井工采矿)。包括矿山地表复绿率、森林或草地覆盖率、树种、草地种类;水质、水量恢复程度等,都应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各省可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是按标准收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或生态修复保证金。主管部门在审批采矿权时,应当要求矿山申请企业必须根据同类地区矿山生态修复标准,编制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并收取保证金。待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验收完全达标后方可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