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减半收取煤炭交易费政策的通知
晋发改商品发〔2018〕8号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为减轻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负担。经研究,2018年继续执行减半收取煤炭交易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进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的煤炭收取煤炭交易费,收费标准继续按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05元/吨执行。
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要加强煤炭交易费的管理,禁止搭车收费和乱收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