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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2017-12-28 09:30:26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在征求意见期间,有意见可以反馈到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截止日期为12月29日。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监管的市场成员包括三类:

一、市场交易主体:参与跨区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现货市场启动前,受端地区省级电网企业可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参加跨区跨省交易。

二、市场运营机构:组织跨区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三、电力交易机构包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以及五省(区)相关省(区)电力交易机构。

电网企业为南方区域内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包括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各省(区)电网公司。

市场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注册监管、合规性监管、公平竞争情况监管、合同履行情况监管。

对电力交易机构的监管包括:对交易实施细则及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运营情况监管、市场注册监管、交易组织监管、月度交易计划的编制监管、提供交易结算依据监管、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市场交易信息保密监管、市场交易信息报送监管及信息系统接入。

对电力调度机构的监管包括:安全校核情况监管、交易计划执行情况监管、调度运行信息披露监管。

对电网企业的监管包括:计量服务情况的监管、输配电服务的监管、电费结算情况的监管。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