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消息,《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确定具体税额。
其中,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份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根据环保税法确定的最低限额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京津冀和周边省份则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日前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均按环保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上限执行。
河北省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分为3档,分别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倍、5倍和4倍执行。最高一档税额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9.6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1.2元。其他污染物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按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4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