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研究起草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划定矿区范围管理,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变更登记管理等。
在完善划定矿区范围管理方面,通知明确,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的确定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范围确定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该矿区范围内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矿业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8年,中小型矿山不得超过4年。
在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事项上,通知指出,申请采矿权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除特殊情形外,新立采矿权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采矿权新立、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确定,原则上依矿山建设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在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变更登记管理方面,通知提出,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主要有5种情形: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按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应关闭矿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采矿权抵押期内的;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