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委令形式颁布了修订后的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是对2006年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完善,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包括价格体制在内的很多领域都在进行体制改革,价格体制改革要重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新《规则》就是进一步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梳理,这是价格改革非常关键的一步。
政府定价范围缩小有利激发市场活力
记者注意到,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
孟雁北表示,修订后的新《规则》缩小了政府定价的范围,从这个角度看,当政府定价范围缩小的时候,意味着市场定价机制的范围扩大了。政府与市场两者关系所出现的这种变化,更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而经营者拥有更多的自主定价权,同样有利于激发市场的活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就修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政府定价范围的缩小,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价格主管部门不断大幅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最大限度地放开能够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减少政府干预。从中央层面看,先后放开、下放了约80项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经过4年多的努力,目前中央和地方定价范围已大幅缩减。2015年新颁布的中央定价目录仅保留了7种(类)20项政府定价,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项目也由4年前的平均约100项减至平均45项左右,目前正在启动新一轮修订,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
据统计,2016年,我国价格市场化程度测算的结果是97.01%,较2012年的94.33%提高了2.68%,政府管理价格的比重已不足3%。而价格市场化程度提升的主要原因,是中央政府管理价格比重的大幅下降,其对全国价格市场化程度提高的贡献高达71.3%。
以法规固化价改成果靠机制保证科学公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人此前曾多次表示,对必须保留的少数政府定价项目,重点不再是制定具体的价格水平,而是更多地要通过完善机制规则进行管理。
对于完善价格机制的重要性,目前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在认识上高度一致。前不久,在我国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时,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研究员景春梅表示,价格改革最重要的不是调价格水平,而是建机制。她说:“随着市场化改革和行业主体的增加,主体多元的市场正在形成,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价格机制和监管机制。”
据了解,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在能源、铁路货运等多个领域锐意改革,大力加强定价机制建设,有效推动了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价格水平。比如,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实现了价格调整公开透明化,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认可。
孟雁北表示,在推进价格改革的过程中,国家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价,因此要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体现价格改革工作的成果。事实上,新《规则》的确体现了近年来我国价格改革在实践中所取得的经验成果。例如:在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方面,新《规则》作了两点补充规定:一是政府制定价格还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例如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目前就是参考了公路运输价格制定;二是为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而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参考公路运输价格制定,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都是价格主管部门近年来在价格改革实践中探索取得的优秀成果。
新《规则》第7条和相关条款,都特别强调制定定价机制,即通过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作价办法,实现价格调整的机制化、常态化。
孟雁北表示,新《规则》对政府定价的整个程序进行了完善,体现出具有必要性的政府定价,在定价的过程中也会受到诸多约束,这些约束来自于定价依据、定价机制、定价程序等方面。而定价依据、定价机制、定价程序的不断完善加强,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在定价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不当使用,从而进一步保障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值得指出的是,新《规则》和8月下旬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简称《意见》)是相辅相成的。新《规则》着眼于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意在约束监管者;《意见》着眼于强化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意在约束监管对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评价新《规则》的积极作用时明确表示,规范政府定价机制、完善定价依据、健全定价程序、强化后评估和动态调整,有利于促进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动态化,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更好地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公众参与监督促进政府定价透明
新《规则》规定要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明确可以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政府制定价格中的积极作用;完善了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强调政府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孟雁北表示,强化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参与到政府制定价格的工作中,强化公众参与决策和社会监督,不仅有利于保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科学性,而且可以更好地反映民意。“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是一些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与社会公众的关系非常密切,因此更多地倾听社会公众的声音,为社会公众参与价格制定提供更多的机会,将能更容易让民意反映到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中来。”她说。
的确,强化公众参与决策和强调社会监督,既能更广泛地汇聚民意,也将促进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更加科学规范。今年7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的指导下,河北省物价局在全国首次开展了价格网络听证。短短几天,浏览量达到1万人次,实名注册人数达到3000人,听证当天有1800多人在网络听证平台上发表意见1900条。孟雁北认为,透明度也是保证政府制定价格科学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孟雁北看来,新《规则》作为部门规章,要在上位法《价格法》的引领下实施,同时要通过宣传让社会公众知道这一《规则》,要让所有的相关利益主体在价格制定中能够读懂并遵循《规则》行事。“新《规则》和价格机制改革、依法定价等是奔着一个方向走的,与改革的大趋势完全一致。”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