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国务院在浙江、江西、新疆等五省(区)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绿色金融在政策、产品、业务模式的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灵活性。在政策大力推动下,我国绿色信贷规模逐年稳步攀升,绿色债券的成功吸引了全球的关注,创新业务层出不穷,市场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正逐步由分散化、试验性的探索,向系统化、规模化推进转变。
在取得一系列可喜成绩的同时,也需清楚地认识到,未来绿色金融的深化发展仍面临着不少需要突破的瓶颈。具体来说,绿色金融落地面临的瓶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存在短板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化尚未成型,在绿色金融标准方面存在短板,主要表现为:
一是绿色项目界定标准不统一。具体来说,人民银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发改委《绿色债券指引》对于绿色项目的界定不一致,这种不统一表现在项目分类和项目范围两个方面。
从项目分类看,人行目录将绿色项目分为6大类,大类项下又进行了细分,有二级分类和具体的说明和界定条件;而发改委指引的绿色项目包括了12大类,范围比较大,没有进一步进行细分和说明;从项目范围看,两部门对绿色项目的认识存在偏差,具体体现在:发改委将核电纳入了新能源项目范畴,而人行目录中的清洁能源类项目并未包括核电项目。
另外,发改委绿债指引中纳入了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试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在人行目录中并未涉及。
同样,人行目录中所包含的灾害应急防控、交通领域互联网、水路交通中的船舶购置及航道整治、城乡公路运输公共客运、铁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清洁燃油等项目也未在发改委目录中明确提及。
二是不同监管口径下绿债发行和存续期监管要求存在差异。发改委主管的绿色企业债券将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发行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并且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规模,这意味着,此类企业可以突破债券融资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40%的规定;而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发行主体条件并没有类似便利措施,同时还对绿色公司债发行的范围还进行了界定,即原则上不得属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对于发行主体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另外,不同品种绿色债券在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标准也存在差异。
三是标准间缺少呼应,各类产品之间无法有效衔接。银监会的绿色信贷中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统计口径包含12类贷款,而人行绿债目录将绿色项目分为6个大类、31个小类。在支持项目范围及分类方法上存在差异,部分可纳入绿色债券投资范围的项目不属于绿色信贷;反之亦然。
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标准之间的不统一,导致银行机构的绿色信贷资产无法直接对应到绿色债券发行所需的绿色资产池,需重新对基础资产进行梳理和认定,增加了业务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四是绿色项目标准仍有完善空间。以人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来说,绿色项目的分类存在互相交叉的现象。另一个会让市场产生困惑的问题在于目录类别的划分依据,还是前文提到的生物质发电和供热,生物质发电、供热属于生物质能利用的两种方式,而从产业划分角度看,生物质能利用属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范畴,这点从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生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将加快发展生物质能利用同推动太阳能、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并列作为“十三五”时期的主要任务便可印证。而目录中清洁能源类别中包括了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等项目,却没有将生物质能利用单独放入其中。
另外,清洁能源类项目单独设立了分布式能源这个子类,而分布式能源只是能源的一种利用方式,其一次能源可以是气体燃料(天然气、生物燃气、煤制气等),也可以是可再生能源(风电、光伏),但目录分类是将分布式能源同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水利发电等并列放入了清洁能源类别。
二、绿色认证和评级制度不完善
绿色认证和评级制度是保障绿色金融公信力的关键。特别是对于吸引投资者来说,绿色认证是投资人识别绿色项目和绿色发行人的重要途径。而目前我国在绿色认证和评级制度上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绿色认证和评级缺乏官方指引和标准。七部委《指导意见》提出“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在这方面,我国目前仍停留在民间机构和企业自发探索的层面,各机构认证标准、方法学均自成体系且不尽相同。
二是对绿色认证机构尚无明确监管规范。目前,《指导意见》提出的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尚未出台具体的规定,对于认证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资质、认证标准及流程,认证质量管理等均无具体要求。
三、绿色企业股权融资的落地路径尚未打通
从目前实践情况看,绿色债券一定程度解决了绿色项目融资的问题,但绿色企业的股权融资还未能实现落地。很多绿色项目,首先需要的是股权融资,在取得资本金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作债务融资。而解决绿色企业融资的问题首先需解决绿色企业概念和界定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还比较欠缺,只有解决了什么样的企业是绿色企业,才能对绿色企业有针对性地识别,进而出台具体的绿色企业上市和再融资政策。
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
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七部委《指导意见》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对于绿色债券,人行、沪深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主管机构在各自发布的文件中,对于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都提出了明确的部署,但主管部门对于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频次、方式和内容存在差异,尚未形成统一监管要求。而对于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还未出台具体的规定和办法。一方面,这会导致市场投资者无法进行真正的绿色投资,因为其无法识别哪些企业是污染的,哪些企业是绿的,严重动摇了投资者进行绿色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是编制绿色股票指数和ESG指数等金融产品的重要基础,因此环境信息披露缺失导致我国绿色指数等产品发展受阻。
五、绿色投资环境亟需培育
从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情况看,现阶段绿色金融产品供给仍然有限。这种现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的落地效果。2015年人民银行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39号公告提出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但该政策在现实中执行起来仍比较困难,原因在于绿色债券总体和非金融绿色债券数量和规模十分有限。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9月20日,我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虽已突破3600亿元,但跟整个债券市场63.64万亿的存量规模比(剔除同业存单存量),绿色债券规模占比仅为0.06%,仍属“冷门品种”。同时,在这3600亿元绿色债券中约2500亿元是银行机构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其他品种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融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合计大概只有1100亿元左右的规模。绿色金融债的规模超过了其他类型绿色债券规模的2倍还要多,这可能会造成绿色金融债募集资金在闲置期间并没有足够多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进行投资。
六、“真金白银”的激励措施未能落到实处
从激励措施落地的情况看,目前只有针对绿色债券的相关政策实现了落地,但激励的范围也仅局限在设立绿色审批通道、放宽相关指标限制等层面。而真正利用市场规律,通过调整利益对绿色金融进行激励的措施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如各政策文件中提及的贴息、再贷款、担保等手段。“真金白银”的激励措施未能落地,使得绿色金融产品跟其他金融产品相比并没有任何成本优势,在某些情况下,绿色金融产品的成本还要更高,例如发行绿色债券需要支付额外的认证费用,再考虑到主管机构对于绿色金融的监管政策给参与机构提出了额外的管理要求和负担,自然很难调动金融机构的内生动力。而金融机构内生动力的不足则是限制绿色金融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
刘翌 兴业研究研究员,鲁政委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