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近日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省范围内将禁止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对于《办法》的出台背景,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称,是为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适用范围为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级各类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在煤炭质量及运输条件限制上,《办法》要求,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质量要求的煤炭,不得进行销售。为此,山西对全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的煤炭销售质量监管由省煤炭厅负责;其他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煤炭销售质量监管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办法》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组织煤炭销售时,应当根据煤质不同,结合企业实际,对存储的煤炭进行分仓分堆存放并标注标识,建立健全煤炭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必须准确记载煤炭的销售批次、日期、销售流向、每批次煤质化验情况。同时,鼓励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用现代技术工艺,通过配煤销售、筛分洗选加工等措施,努力提升煤炭销售质量,为用户提供符合环保规定的清洁煤炭。
在煤炭销售上,限制销售灰分≥16%、硫分≥1%的散煤,同时禁止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严厉打击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办法》实施,在罚则上,山西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煤炭销售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