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煤电矛盾并非无解,两个行业应是和谐发展的上下游关系。促进煤电联营,政府和企业都要有所作为。
由于我国煤炭电力两个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同,长期以来存在着“市场煤”和“计划电”,煤电矛盾长期未能彻底化解。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去产能”从煤炭行业扩大到了电力行业。在这样的背景下,煤炭和电力行业要共同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策执行和市场机制的双重力量,减少低端无效供给,提高煤电供给对需求的适应性,促进煤电双方的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我国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是煤电行业所面临的突出热点和难点问题。
1 煤电行业矛盾的根源
“市场煤”和“计划电”的体制矛盾目前仍然占据主导。发电企业的煤炭来自长协合同和现货市场,煤价受煤炭的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煤炭市场出现了供不应求或严重过剩的大幅波动,而电价主要由政府制定,竞争性的电力市场正处在形成完善的阶段,调节作用还待加强。
2016年能源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集中在煤炭领域,得益于“去产能”,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以逐步化解,僵尸企业开始实现市场出清,全行业盈利性大幅提升。由于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欠缺,煤炭行业的“去产能”政策也在下半年造成了煤价的剧烈波动和非理性上涨,给下游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沉重的负担,煤电两个行业的矛盾和博弈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需要更为科学的政策。
历史数据和煤价变化情况表明:一般而言,当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位于500~600元/吨区间时,对煤炭行业煤价是基本合理的、电力行业也有较好的利润;当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高于600元/吨时,煤价是偏高的、电力行业利润减少甚至亏损;当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低于500元/吨时,煤价是偏低的、煤炭企业大多亏损。
2 煤电联营的意义
我国过去几年煤电产能投资增幅过快,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电力需求将稳定在一定的增幅,即需求侧已经趋于稳定,通过扩大需求改善电力企业经营状况的举措已经不再可行。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到了煤电领域,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大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力度,煤电去产能要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一方面当前煤价持续高位运行,另一方面国家“降成本”的政策方向使终端电价很难上调,煤电双方企业只能通过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才有希望走出困境,煤电联营无疑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措施。
作为能源基础,煤电两个行业不应该是矛盾的、竞争的关系,而应该是产业链上和谐发展的上下游关系。煤电联营的核心是把本由外部市场交易的业务转变为在协议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进行,以内部的协调来解决行业供需矛盾。将产业链上下游科学整合在一起,具有多种优势。
1.利于产业协同发展。
煤电联营能使企业间能根据市场更有效的调节生产,对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十分明显。在煤电行业供需关系发生多次转变的背景下,煤电联营有利于抵抗市场风险,稳定电力企业生产成本支出,也有助于实现煤电全行业的清洁化,提升清洁电力比例,加强煤电项目在能源结构中的竞争力。
2.有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行业布局。
煤电联营能够避免历史上出现过的互相延伸过程中相互争资源、搞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偏离主业等无序竞争局面。煤电深度联营,有利于发展煤、电优质产能,防止新一轮的煤炭、电力产能过剩给行业带来的冲击,增强煤电领先企业的竞争力。同时,煤电联营通过煤炭和电力企业的强强联合,有利于提高行业集中度,有利于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3.便于政府加强监管。
煤电联营一体化发展,将使企业规模不断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有利于政府对全产业链实施更有效的监管,有效减少了政府协调两个行业的行政成本,提升了行政效率。对于国有资产来说,更有助于实现其保值增值。
4.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煤电联营归根结底有利于资源协调开发,保证企业经营效益,进而提高我国能源保障能力。煤电联营保障电煤生产和供给的稳定与持续,按照电力发展的趋势和布局储备电煤资源,避免出现煤电双方因各自利益互相博弈的局面,这些对于提升国家能源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 促进煤电联营的政策建议
1.推进煤电合同的有效实施。煤电长期协议合同是煤电联营最基本的措施之一,建议政府将长协机制化,从国家层面倡导煤电双方建立长期协议机制,督促其有效执行,同时利用合理的库存衔接供需,防止价格剧烈波动。在尊重市场规律的情况下对煤电市场更好的引导,促进煤炭市场长期稳定运行,保障能源供给安全。
2.鼓励企业寻求煤电联营单位,争取更多的煤电联营项目。建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客观规律。一方面,政府可主导特大型煤炭电力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兼并重组;另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策、自主选择煤电联营发展模式和整合、重组对象,避免为整合而整合,重走大而不强、低效运营的老路。联营可采取直接收购、互相参股、股权置换、兼并重组等多种政策支持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发挥煤电新能源互补优势,与新能源企业实现合作,提升消纳水平。
3.创新和拓展煤电联营合作方式。对于符合政策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建议统筹优化核准等相关程序,对项目发展建设予以支持,暂不列入煤电停缓建项目清单。探索煤电项目对外置换的可能性。通过对有条件的项目实施区域性的项目置换和集中管理,使煤电一体化项目能够更专注于特定区域内发展。通过深入研究煤电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耦合机理,以及当前煤电联营中煤炭供给侧组织结构、产品结构、销售方式和消费结构的新变化、新特点,充分树立按照市场规律组织生产经营的理念,以多种平台为手段推动煤电联营方案的实施。
4.煤电联营企业给予具体生产支持。建议允许产业链一体化运营,发电企业根据产业链运行需要设计煤场储量、自行确定煤场库存天数;建议将煤电一体化配套煤矿项目的煤矿用电纳入厂用电供电范围;建议允许一体化运营的煤炭、铁路运输、港口企业用电全部以双边交易方式由内部发电企业满足。
(原文首发于《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2017年7月7日第24期 作者单位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