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关于发布《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的公告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易的指定检验机构。
为了规范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期货实物交割的检验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合制定了《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已报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将竭诚为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易的有关各方提供公正、准确的检验技术服务。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
(2013年9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指定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的检验行为,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沥青期货合约在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进行的实物交割检验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指定检验机构实施品质检验的实验室,其基本条件与能力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同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
第二章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检验
第五条检验委托
5.1入库检验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必须在沥青进库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办理委托时,应按照沥青的不同来源提供下列文件:
(1)进口沥青以船运方式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提供沥青进口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提单、报关单、入库通知单、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文件;
(2)内贸沥青以船舶、汽车、火车等运输方式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提供入库通知单、沥青来源及品质的相关文件,包括并不限于注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原厂装运凭证;
(3)拟计划将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现货岸罐内的沥青进行交割的客户,应在沥青卸入现货岸罐储存前,以书面方式向指定交割仓库申请备案。在申报期货交割入库时,参照上述(1)、(2)项提供相关资料。
5.2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有关货物交割动态,安排检验事宜。
第六条入库检验
6.1入库重量检验
6.1.1采用汽车运输入库的,应以地磅计量为准出具重量证书;采用火车运输入库的,应依次从地磅、岸罐、轨道衡三种计量方式中选择一种为准出具重量证书。
6.1.2采用船运入库方式,入库岸罐具备有效罐容表的,以岸罐计量数据为准出具重量证书;入库岸罐不具备有效罐容表,或岸罐不具备检验规范所规定的计量条件的,以船舱计量数据(计算所用密度为:船舱取样密度)为准出具重量证书。
6.1.3沥青入库期间,沥青温度应不低于130℃,并不得高于160℃。
6.2岸罐计量
6.2.1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确定拟交割沥青抵达交割库的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检查罐区扫线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泵区、阀门、管线布置是否清楚,阀门是否可予施封。
6.2.2卸货前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了解管线内存油情况,使管线在卸货前、后保持相同状态;对于不是单罐单线的罐区,应关闭并加封相关管线阀门,防止串管串线串罐。
6.2.3卸货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共同确认拟装货岸罐内的存货状况。
6.2.4入库后,沥青静置时间不低于4小时,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情况。
6.2.5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共同进行入库后的岸罐计量。
6.2.6检验方法:SN/T0993-2001。
6.3船舱计量
6.3.1船舶能满足运输和计量规范的要求。
6.3.2卸货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进行船舱所载货物的计量。
6.3.3卸货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会同库方、委托人对船舱进行干舱检验。
6.3.4检验方法:SN/T0993-2001。
6.4汽运、火车运输方式入库的计量
6.4.1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确定拟交割沥青抵达指定交割仓库的时间、地点和操作方式,查明拟使用的地磅、岸罐、轨道衡的情况。鉴重用的衡器,使用前或使用中必须按标准进行不同形式的测试和核准。
6.4.2卸货及过磅期间,指定检验机构应当现场监督,拍照留存(拍照行为应严格遵守油库安全管理规定),收集过磅、衡重资料以及相关数据,做好相关记录,计算入库数量。
6.4.3汽运、火车运输方式入库计量的检验方法:SN/T0188.2-2010、SN/T0188.3-2010及SN/T0188.4-2011,火车运输入库方式如果申请人选择以岸罐计量进行重量检验的,按SN/T0993-2001执行。
6.5品质检验
6.5.1品质检验以岸罐取样为准。样品应当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沥青取样期间,沥青温度应不低于130℃,并不得高于160℃。
6.5.2取样方法与试验方法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2011),沥青质量标准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中70号A级沥青的技术要求,详见本细则附件:《期货沥青品质检验技术要求》。
6.5.3样品种类
(1)A样—入库后或者出库前的交割罐内沥青样品,其中A1样用于品质检测(1罐)、A2样用于留样备查(1罐)。
(2)B样—入库后或者出库前的交割罐内沥青样品,封存用于争议解决(1罐)。
6.5.4样品的采集:取样时,指定检验机构应做好各项防护措施,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共同对岸罐实施取样。
6.5.5样品数量:每批次的出/入库交割货物按交易所发出的出/入库通知单数量为一个批次,该批次货物无论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岸罐,每个岸罐均应各取一套岸罐样品:4(升)×3(罐),分别做好A1、A2、B样的标示,加封。
6.5.6样品的传递和保存: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的地点,检验时开启其中的A1样进行检测。
6.5.7样品检验流程
(1)A1样检验结果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终止。
(2)A1样检验结果不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终止。
(3)A1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有关各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上海期货交易所同意后,开启A2样复验有异议的项目,以A2样的复验项目的结果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终止。
(4)若有关各方对A2样复验结果有异议,经上海期货交易所同意后,开启B样进行检验,以B样检验结果出具检验证书,检验终止。
第三章指定交割仓库的出库检验
第七条检验委托
7.1沥青出库如果需要进行品质检验的,委托人必须在货物出库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办理委托时,委托人应提供交割货物的数量,指定交割仓库应提供储存罐编号等相关资料。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同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有关货物交割动态,安排检验事宜。
7.2在指定沥青厂库交割出库的沥青,如果需要实施品质检验,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出库检验
8.1出库计量
8.1.1出库计量参照第二章第六条6.1、6.2、6.3和6.4款执行。
8.1.2以船运方式出库时,经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同意后,采用出库岸罐的当批沥青在入库时的品质证书中15℃密度计算出库货物的数量,出库前对岸罐取样1罐留样备查。
8.2出库品质检验
8.2.1出库品质检验参照第二章第六条6.5款执行。
第四章检验报告
第九条检验机构在样品送抵实验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条检验报告分为重量报告和品质报告两部分,每部分各出具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负责将B样保存三个月,有品质争议的样品保存至争议结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联合)。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期货沥青品质检验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