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东、尚莒城、何海婷
大连市污水处理和海水淡化情况
(一)污水处理情况
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7%,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1.9%。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的要求,大连市以优化建设和运行方式为纲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坚持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齐头并进,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厂的运行监管,保证安全稳定达标运行。目前,全市建成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有24座,设计处理能力为104.8万立方米/日;在建的有6座,设计处理能力为21.8万立方米/日;全部投运后大连日污水处理能力为126.6万立方米。
废水资源化成效明显。“十一五”期间,大连市采取政府投资配套中水输水管网、企业出资兴建深度净水设施、给予应用污水厂排水的企业优惠水价等措施,大力推进废水资源化工作。截至目前已投资3亿多元建成春柳河、恒基、泰山电厂、大石化和北海头电厂五座以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为水源的再生水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马栏河、自由河河道景观用水;2010年,再生水回用量已达到39.5万立方米/日,再生水回用率已达38%。目前正在实施的甘井子电厂中水回用工程(4万立方米/日),周水子河和春柳河景观河道工程(6万立方米/日)即将竣工。
(二)海水利用情况
大连市三面临海,加快实施海水淡化工程对于有效解决当地水资源供需矛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自1998年以来,大连市着力推进海水淡化工作:一是把海水淡化工作目标纳入水资源管理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并以单独章节予以明确,制定了《大连市海水利用2020年发展规划》。二是结合水资源论证工作,除保证城市基本公共用水外,要求用水量较大新项目一律通过海水淡化来解决项目的用水需求。三是大力倡导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海水淡化工作,并对有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截至目前,全市共建成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大连华能热电、大连大窑湾等海水淡化装置5座,日淡化能力1.19万立方米。
山东省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情况
山东省淡水资源多年平均总量为30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有328立方米,不到全国的1/6,低于世界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绝对缺水标准,淡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淡水需要的矛盾十分突出。发挥海水资源丰富的天然优势,开发利用海水资源,已成为解决山东省特别是半岛地区淡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
山东海水淡化技术与产业自“九五”起步,着力推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科学分析海水资源分布和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确定了海水淡化及其综合利用的布局、目标和措施,制定了《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7号令)、《山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山东省海洋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山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二是调整优化沿海地区经济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产业,重点调整造纸、印染、酿酒、制革等行业的产品和工艺结构,整顿关闭技术落后、耗水严重的企业,严格控制沿海缺水地区新建高耗水项目的淡水取水许可;三是对沿海地区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通过合理调整水价及其结构,促进海水淡化水的生产和使用;四是加大海水利用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拿出专项资金扶持海水利用示范项目。省政府设立了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把海水利用作为支持的重点之一;五是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中,对海水淡化以及电水联产、海水直接利用等项目,优先立项。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山东省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能力不断增强,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
(一)海水直接利用逐步增加
随着山东产业的快速发展,海水直接利用的领域已延伸到电力、化工等行业,主要用于工业循环冷却、烟气脱硫等方面。目前山东省年直接利用海水量超过235亿立方米。在建海水直接利用工程7处,总投资117亿元,年新增直接利用海水量超过40亿立方米。其中,华能威海发电厂先后在二期、三期总计1960MW发电机组建设中采用闭式海水循环冷却系统,同时采用海水烟气脱硫,年利用海水量达到2.73亿吨。烟台市百年电力5台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990MW,机组凝气器和主油箱冷油器全部为海水直流两级供水冷却循环系统,年直接利用海水量约8亿立方米。国电蓬莱发电装机容量660MW,机组乏汽采用海水直流冷却,年利用海水量2亿立方米。
(二)海水淡化能力逐步扩大
截止目前,山东省已建成海水淡化工程21处,日产淡化水6.5万吨:这些项目分别是青岛5处(淡化能力3.7万吨/日)、烟台13处(3300吨/日)、威海3处(1.5万吨/日)。在建海水淡化工程3处,日淡化海水能力近25万吨,分别是青岛1处(青岛百发10万吨/日)、滨州2处(鲁北化工4万吨/日、埕口盐化2万吨/日)。海水淡化工程主要采取反渗透、膜分离和低温多效蒸馏等技术,淡化水主要用作锅炉软化水和海岛居民生活用水。
青岛大唐黄岛发电厂近年新投产海水淡化产能约1.6万吨,可完全满足本厂生产和生活淡水需要;青岛百发海水淡化项目规模10万吨/日,预计今年年底进行调试运行,2012年可向市政供水管网正式供水;烟台市长岛县等海岛区域为解决居民和官兵用水都建有海水淡化工程。
青岛碱业已建成7000立方/日的海水淡化项目。利用纯碱生产过程中换热器排出的温海水,采用反渗透法制取淡水,效果显著。
(三)海水综合利用取得新突破
山东省在发展制盐、养殖等传统海水产业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海水利用的深度和广度,其中以青岛碱业、海化集团和鲁北集团为代表的“一水多用”模式,实现了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海水的最大化利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省共建成海水化学资源利用工程49处,总投资31亿余元,年利用海水10878亿立方米,年产盐4559万吨、溴1.25万吨。在建海水化学资源利用工程8处,总投资约5.5亿元,年用海水2亿立方米,年产盐65万吨、溴0.77万吨。
三、主要问题
(一)对海水淡化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有待加强。
淡水资源安全和能源安全一样,关乎到国家资源战略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由于对海水淡化定位存在偏差,山东沿海城市与大连市一度对海水淡化的热情,随着旱情的缓解而大降低,近年来海水淡化发展进展迟缓。
在座谈中,地方的同志反映,我国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南水北调、引黄济青、引滦入津等工程解决部分地区淡水资源匮乏的问题。但引水工程并不能增加淡水资源总量,只是对现有的淡水资源重新分配,而海水淡化用增量满足对淡水的需求。这是调水与海水淡化的根本区别。调水工程定位资源性的公益工程,不仅由政府投资或给予补贴,而且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但海水淡化项目虽然增加了淡水资源供应,但通常被认为是工业项目,不享受与调水工程的优惠与支持。购置海水淡化装置主要或全部由用户出资,投资大,难以赢利。
另外,海水淡化水质远高于调水水质。调水水价是原水的价格,如达到淡化水水质还要继续处理。随着水资源费的提高和海水淡化技术的进步,海水淡化的成本在逐步下降,调水工程在经济上优越性逐渐丧失。
因此,要使海水淡化有合理的发展,必须对海水有正确的认识,给予应有的重视。
(二)海水淡化成套装置、关键部件制造能力较弱。我国反渗透海水淡化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等关键部件和蒸馏法海水淡化核心部件等缺乏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国产反渗透膜质量与国外产品差距较大,企业不愿使用。重要部件主要依赖进口。
(三)海水淡化设计制造标准缺乏。我国至今没有完整的海水淡化设计规范,对设计制造单位偷工省料的方案即使有所疑问,建设单位审查也无根据。选型与用料不当造成设备寿命短、维护量大,运行成本很高。如承包商人为降低成本,选用小容量能量回收泵,造成小马拉大车,设备易损;海水淡化系统的预处理系统设计标准较低,影响海水反渗透膜运行稳定和使用寿命;输送海水管道选材没有标准规定,制造商选用一些普通的低廉的耐海水腐蚀材料,投产后很快需要更换,增大了后续的维护成本。
(四)海水淡化成本仍相对较高。由于大部分关键设备依赖进口,后期维修运行的费用高昂,同时海水淡化的建设规模也未达到经济规模,淡化水成本仍较高。目前,我国沿海地区城市的自来水价格都在每立方米4元以下,海水淡化水成本在5-8元之间,价格上缺乏竞争力(海水淡化成本分析见附件),也是海水淡化难有大的发展的主要障碍。
(五)海水淡化相关政策多为规划性质,缺乏约束性。
我国的海水直接利用与淡化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政府部门文件至今只有两部,分别是《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2005年第17号公告)和《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5】1561号)。
《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中指出:“积极发展海水和苦卤水制盐以及提取其他有用成份相结合的产业链技术,提高海水淡化综合效益。通过扩大海水淡化装置规模、实施能量回收等技术降低海水淡化成本。发展海水淡化设备的成套化、系列化、标准化制造技术。”
《海水利用专项规划》指出:到2010年我国海水淡化能力达到80~100万立方米/日;海水利用设备国产化率达60%以上。到2020年我国海水淡化能力达到250~300万立方米/日,海水直接利用能力达到1000亿立方米/年,实现海水淡化大规模产业化应用,海水利用(特别是海水淡化)设备国产化率达到90%以上。建设若干个20~50万立方米/日能力的大规模海水淡化工程,沿海地区高用水企业的工业冷却水基本上由海水替代。
由于这两个都是规划性文件,缺乏约束力和具体的措施,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无论是全国还山东省的“十一五”海水利用专项规划都没有完成预定的目标。
四、有关建议
海水淡化与调水成本的比较决定了海水淡化的发展前景。在此情况下,海水淡化的定位关系到海水淡化的生存问题。在我国的条件下,海水淡化还不是沿海地区和城市的基础性水源,是补充与应急性的水源,不可以没有,但规模要适度,同时要重视海水淡化的技术储备和能力储备。为此,提出以下的建议。
(一)将海水淡化纳入沿海省份水资源利用的总体规划和沿海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本着兼顾眼前与长远需要,综合考虑局部与全局需要的原则,确立海水利用的目标、稳步发展海水淡化事业。同时出台必要规章制度,鼓励海水淡化、限制天然淡水的使用。
以解决沿海地区工业用淡水为主、兼顾沿海城市和海岛军民生活用水为切入点,在条件合理、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海水淡化措施,增加淡水资源的总量,扩大经济发展的水资源容量,增强应对极端干旱的能力。同时,减少远距离调水,减少对水资源调出地区经济发展的限制。
细化海水淡化应用的政策法规,增强约束力。淡水资源紧缺的沿海地区的工业用水应尽可能少用地表水,工业用水应采用中水回用技术。海滨电厂应禁止取用地下水。
(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水淡化关键设备。出台海水淡化设备自主研制、创新的奖励政策,鼓励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积极介入海水淡化装备制造产业,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和大型企业的管理手段、营销渠道以市场经济的模式和规律推动海水淡化的产业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大型企业重点突破反渗透膜以及高压泵和能量回收装置制造技术瓶颈,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性设备制造能力,以降低海水淡化系统的工程造价,推动我国海水淡化设备制造规模化、产业化。
(三)制定海水淡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研究编制各类海水淡化标准、淡化水产品标准和外排海水标准等,制定海水淡化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规范和海水淡化厂运行规范。同时加强工程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减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上述标准和规范的落实。
(四)调整政策,提高海水淡化鼓励政策的实效。
目前国家对产能大于1万吨/日的海水淡化设备购置实行政策优惠。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国家的政策优惠,上马超过需要规模海水淡化项目。建成投产后淡化海水的实际产量远小于产能,甚至出现关停、拆除现象。例如,大唐黄岛电厂目前共安装三套海水淡化装置,总产能达到16000吨/日。由于企业自身淡水需求有限,公司#1、#2机组已关停。建议调整相关政策,提高国家优惠政策的实效。
国家优惠政策要与海水淡化的实际产量挂钩,重点放在扩大海水淡化的市场需求,而不要投放在增加产能或扩大供给环节上,使企业海水淡化的多余产能释放。如扩大向市政管网供水,既可减少海水淡化项目重复建设,降低市政供水压力,又可以增加企业收入。
(五)发展循环经济,加强浓海水的利用,降低海水淡化成本。
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中各种物质的浓度有成倍的增加,利用浓海水制盐后再依次提取钾、溴、镁、锂等物质的效率大大提高、成本显著下降。青岛碱业发展海水淡化、浓海水综合利用技术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并将回收青岛百发10万吨海水淡化项目排出的浓海水。具体的作法是:利用冷却纯碱生产设备排出的温海水进行淡化,淡化后排出的浓海水用于提取精盐。其中,海水淡化成本约5.15元/立方米,回收盐的收入为4.9元/立方米,总项目成本仅为0.25元/立方米。应当鼓励从事海水淡化的企业以循环经济原则为指导,开展综合利用,以降低海水淡化成本。
(六)深化改革,改善推进海水淡化工作的环境。
第一,加快水价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性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淡化海水的市场竞争力,使工矿企业等耗水大户从与民争淡水资源转向利用淡化水。第二,全面合理地评价调水与海水淡化的成本关系。建议海水淡化定位为资源性的公益工程,政府或投资或给予补贴,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享受调水工程的优惠政策。以政府补贴、专项基金或其他金融措施支持淡化海水进入市政管网。第三,海水淡化厂与自来水厂同样享受公益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在投资、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第四,参照污水处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浓海水的综合利用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专题调研组
20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