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业的含义
水利电业是指水利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电站电网,包括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水利工程附属电站等,是水利系统电力事业或企业、行业的简称。其中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水利电业,各地视情况也称之为农村水电、小水电、中小水电、地方水电和地方电力等等。水利电业既是电力工业“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水利基础产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部分。正确认识和掌握水利电业与普通工业不同的开发经营特点以及与电力工业既相同又不完全相同的技术、经济属性,对于我们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建立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分层次地实施“大水利、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并做到既“抓大”又“放小”,“放小”促进“抓大”,“抓大”包容“放小”,有着重要的意义。
水利电业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关系实施“农业、水利、能源”三大战略重点,实现“水利第一”、“有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两大战略任务。特别是我国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水利电业,是独特的事业——发达国家少见,发展中国家少有,在中国有近1/2的地域、1/3的县、1/4的人口主要靠它供电;占有独特的地位——可有效促进倍受国际社会关注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发展的首要问题,即“扶贫、能源、环保”问题的解决;拥有独特的优势——作为可持续发展能源的水力资源,中国拥有量居世界之首,理论蕴藏量达6.8亿千瓦,可开发量为4.0亿千瓦,中小水电资源1.39亿千瓦,遍布全国各地;具有独特的历史——曲曲折折,多经磨练,已实现了由50年代初到80年代初逐步普遍建成县电网的第一次飞跃,以及由80年代中至现在——发展中小水电、建设有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的第二次飞跃,现正实施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入手,推行公司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向农村电气化的广度和深度进军的第三次飞跃。
(二)具有水利、电力两重性。在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且不平衡的现阶段,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是客观必然。这是因为:
①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特点的用电需要,必须实行多家办电的方针。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电力、水利系统办电必然带来电力事业的主管与分管。
②电力是一种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商品,从一定意义上讲,组织社会生产生活就是组织电。地方、水利办电的目标决定了它们办电就要管电,管电就要管网,就要取得应有的电力支配权和应有的电力市场,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壮大水利基础产业、发展水利经济服务,为地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并取得更大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在大小电网靠近、交叉和联网地区,用户和电源对电网的选择,产生了大小电网的竞争。由于电业具有强烈的公用性、区域垄断性和现阶段的短缺性,因而对于这种竞争必须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政策调节,对小电网予以必要的保护。这种保护不是保护落后,而是保护各级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保护电力生产力。这一特征要求我们应以实力为基础,以竞争为动力,以政策法规为准则和保障,坚持实行三并举。
④水利电业是在水利、群众、地方办电和治水办电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多目标开发中发展起来的。水电和水利是血肉关系,离开水利开发水电几乎是不可能的。水利电业归口水利(水电)部门分管,既是建国以来的历史事实,也是今后可预见期间内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⑤目前国家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正围绕政企分开,制止垄断,特别是制止介入政府权力的超经济垄断的方向进行深层次改革,因地、因网制宜,变“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用电,一家集中管网、管电”为“多家办电,分层次管网、管电”,这是一种既遵循电网固有规律,又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客观要求。
⑥世界上跨国、跨行政区划电网的实践表明,其联合组织形式大都不是“托拉斯”,而是“卡特尔”,共同接受协议约束,各自保持生产上、商业上、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以及自身的市场,相互之间是电力电量购销交换关系,共同服从联络线调度。综前所述,大小电网并举共存的格局,是由我国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环境形成的,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这是一个生产关系问题。总结我国近50年建设和近20年改革的经验,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既不能落后于也不能超越于生产力发展水平。
(三)超前性和外延性。电量是电能的集结,电力是电能的集结密度。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实施电力电量平衡,起主导作用的是电力平衡,电量的不平衡是由电力的不平衡派生的。解决供需矛盾、增加供电能力的关键是发展电力,要主要依靠搞好外延扩大再生产;而效益的发挥,则是在电力平衡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使用电量。这一特征决定了发展电力事业的超前性和外延性。要求我们不能滚铁球——死守老摊子,更不能滚泥球——越滚越小,而必须滚雪球——开拓进取,不断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对我们显得尤为重要。
(四)不能走向无主管部门。水利电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非完全竞争性的基础产业,有关水资源统一管理、江河流域综合开发规划和治理、防汛抗旱统一指挥调度、电力发展战略规划、骨干电源电网工程建设、电价总体水平确定、对重要负荷的电力分配供应、大小电网和不同产权电网供电营业区合理核定划分等重大事项,均含大量政府行为,水利电业必须自觉接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现阶段不能走向、改制以后也不能走向“无主管部门”。这一特征要求我们不少地方应尽快改变以下现状,即那里由于水利(水电)部门对所管企业实行的是行业松散管理,特别是长期以来产权监管、运营意识淡薄,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模糊,从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水利地电企业游离于水利基础产业之外的状况,导致有形资产和供区无形资产被“代管”、平调、转移、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着潜在的和现实的人为割裂水利基础产业和水利经济的危险。如果淡化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并割裂、转移了水利产业经济的主导和极具活力的部分,它所带来的后果不仅立即直接影响“以水带电、以电促水”,影响全面实现水利产业化,并从根本上挫伤水利系统发展水利电业的积极性,而且也将严重影响中央与地方、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电力与水利等一系列两个积极性的发挥。这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须切实杜绝发生的重大问题。
(五)分层次联网、实现规模经济的必然性。地方、水利办电的实践告诉人们,电力资源和电力负荷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同时就每个行政单元来讲,其电源的增长呈现阶梯形,而负荷的增长则呈现斜线,叠加在座标图上则反映为:缺电——平衡——余电——平衡,再缺电——再平衡——再余电——再平衡。这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这一规律突出地反映了分层次联网、实现规模经济的必然性,要求水利电业应走县内联网、跨县联网、与更大的区域电网联网、与国家大电网联网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实行余缺调剂、适应和满足负荷需求、发挥效益,才能建立比较深厚的技术经济基础,保障和促进水利电业的生存、巩固和发展。这一特征要求我们应在巩固发展县电网的基础上积极发展跨县区域性地方电网。新形势下,对于举办地方电源电网,不应主张完全搞“县自为战”,对于经营地方电网则应强调“分级分层”。应提倡并坚持“股份办电,集团运营,统一调度,分层管网”的方向,只有这样,才能既适应电力工业的技术特征和自然属性,又维护和适应地方、水利办电的经济权益和社会需求。应认真搞好产权改革和制度创新,通过推行公司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推动区域电网的建设和完善。
(2002年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