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内容
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
规定指出,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定领导下井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完善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矿山企业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办公楼、职工宿舍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规定明确,矿山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对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按受监督。
规定明确,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下井带班领导的指挥,并有下列权利: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权。
安徽省尝试煤炭领导下井
“新规定中明显将处罚力度加大,首次与工资相结合。9月9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办有关负责人方恒林表示,“已经接到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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