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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设龙口电厂一期工程始末

2008-12-27 15:51:00 中国能源网

一、历史背景

(1)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

(2)鉴于国民经济中一些重大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的状况和经济工作中出现急于求成的现象,1979年4月党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制定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

(3)全国缺电严重,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发展。据电力部调查,1978年全国约缺电1000万千瓦左右。

(4)按照计划体制,国家只能靠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电力建设,远远不能适应电力发展的需要。国家预算内投资1979年全国计划为360亿元,1980年减到280亿元,1981年减到207亿元,一年分配给电力工业的投资也就是二三十亿元,新增装机三百多万千瓦。

(5)当时财政部门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的体制;电力部门实行的是“独家办电”高度垄断的管理体制。

二、“集资”的由来

(1)由于缺电严重,党和政府十分关注。解决电力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的问题,已成为当时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矛盾。

当时国家计委主管能源工业的领导,根据“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提出可否考虑中央和地方企业用电分别由中央与地方各自解决,要求做调查研究。1980年8月中旬,由国家计委牵头,组织了电力部、山东省计委、省电力局、烟台市计委、市电力局同志参加的调查组,在烟台市进行近二十天实地调查。

调查中,大家确实感到缺电严重,有的县建了11万伏输电线路也无电可送。同时发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地方与企业普遍反映,中央与地方企业用电由各自解决办法,难以操作,因为好多地方企业是为中央企业配套生产的,要截然划分,对生产不利;二是有的县市因国家电网无电可供,只好自己在本地区内筹集资金建设小型火电。如威海市、招远县分别决定建两台6000千瓦和两台3000千瓦机组。

由于情况变化,调查组有了新的想法,在先后向烟台地区行署、山东省计委领导汇报时,提出建议:希望山东省和烟台地区做好各市县工作,把建设小火电的资金集中起来,用在国家已批准建设的龙口电厂一期工程(两台10万千瓦)上来,利用黄县北皂煤矿的煤,由国家负担发电设备费,其余资金都由地方集资解决,这样才可能加快电站建设进度。电站建成后,电力完全归地方所用,采取“谁投资,谁用电”办法。这一建议得到了烟台地区行署和山东省计委领导的同意,认为这是解决缺电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2)1981年电力部和山东省政府分别下文,委托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与烟台地区行政公署合资建设龙口电厂,并制定了合资建设经营章程。一期工程电力部负担发电厂设备费6000万元,其余由烟台地区行署在该地区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社办企业和生产大队中发放股票解决,并按合营各方投资比例,实行分电、分利,还本计息。

三、集资结果

1979年,龙口电厂一期工程开始做前期工作,1981年开工建设,1984年两台10万千瓦机组可全部建成投产,同时建成龙口至招远、龙口至文登两条22万伏输变电工程。工程总概算为2.05亿元。

为了吸取龙口电厂地方集资建设电站经验,我请烟台地区电力局对一期工程几年来的集资情况做了个小结,并对银行存款做了了解。

(1)龙口电厂一期工程二台10万千瓦机组,工程总概算2.05亿元。其中:电力工业部负担0.6亿元;地方负担1.45亿元,需集资解决。按工程进度,至1984年4月地方已累计集资1.211亿元,占总集资数的77.3%。电力工业部已拨0.5亿元。

(2)集资办法:一次认购,分年购买。

1981年集资500万元,占总集资数的3.4%;

1982年集资3263万元,占总集资数的22.5%;

1983年集资6231万元,占总集资数的42.97%;

1984年上半年集资1271万元,占总集资数的8.7%。

(3)按行业与经济性质划分集资对象(已集资11211万元):

乡镇企业已集资7432万元,占已集资总数的66.3%;

生产大队已集资1556万元,占已集资总数的13.87%;

县以上集体企业已集资1117万元, 占已集资总数的9.96%;

全民所有制已集资1106万元,占已集资总数的9.87%。

(4)集资后,乡镇企业银行存款余额:

1980年5262万元;

1981年6410万元;

1982年7515万元;

1983年11266万元。

1 9 8 3 比1 9 8 0 年增加存款6 0 0 4 万元, 增长了1.14倍,平均每年增加2000万元,平均每年增长28.9%。

(5)集资后,县以上企业银行存款余额:

1980年24839万元;

1981年26459万元;

1982年25737万元;

1983年36372万元;

1983年比1980年增加存款11533万元,增长了46%,平均每年增加3844万元,平均每年增长13.5%。

(6)生产大队银行集体存款(当时规定,生产大队认购股票的前提必须是年人均收入200元以上,并有银行存款):

1980年37108万元;

1983年39870万元。

1983年比1980年增加存款2762万元,平均每年增加920万元。

总计乡镇企业、县以上企业、生产大队三年银行存款平均每年增加6766万元,而三年办电平均每年集资3331万元,银行增加存款为集资的一倍多。曾有人担心集资办电会使企业存款减少,看来是多余的。

(7)按当时烟台地区的生产水平,据烟台地区计委测算,每千瓦时电产值为2.5元,电厂全部投产后每年可发电12亿千瓦时,可增加地区产值30亿元,增加财政收入3亿元。

四、几点启示

(1)从烟台地区最近四年集资办电情况看,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有资金潜力,从地方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办电是可能的。关键是要有正确的政策引导。

(2)龙口电厂一期的经验,突破了过去几十年形成的“独家办电”高度垄断体制。只有允许大家办电,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广开办电资金渠道。当时两年,浙江台州、江苏谏壁等地根据龙口经验,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合资办电。相信这个经验将会进一步推广。

(3)目前龙口电厂集资办电的做法,在全国还是第一个。大家都还缺乏经验,好多做法还在摸索中间,有待今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修改、完善。但我深信方向是对的。因为它既发展了电,又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不论对国家,对地方都有好处。

附件一:

山东龙口电厂合资建设经营章程

第一条:烟台地区电力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加快电力建设是这个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经国家计委倡议和山东省政府(81)鲁政办函14号文、电力部(81)电计字第145号文意见,委托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与烟台地区行政公署合资建设经营龙口电厂二台10万千瓦机组,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龙口电厂建设规模,经国家计委计燃(79)588号文批准为60万千瓦,第一期工程先建二台10万千瓦机组,1981年开始建设。1984年建成投产,具体建设进度在年度计划中确定。

第三条:一期工程投资约16500万元,(以审批设计概算为准),电力工业部负担发电厂设备费6000万元。烟台地区行署负担电厂征地、动迁、建设安装、其他费用和相应的22万伏输变电工程的全部投资。

第四条:龙口电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电力工业部投资部分为省代部管企业,烟台地区行署集资部分属地方企业。

第五条:地方集资部分按先筹后用的原则,由烟台地区行署在该地区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公社企业和生产大队中发放股票解决。有关股票股息计算,还本分红等具体事宜,由烟台行署制订章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执行。如集资发生困难由烟台地区行署在地区财政中负责支出,以保证工程用款。

第六条:本工程建设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电力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所需三大材,属电力部投资部分,按投资的万元定额由部拨给,其余的钢材、木材由省计委和烟台地区各半解决,500号水泥由省解决,普通水泥由烟台行署解决。建设用主蒸汽管、再热管道及必需的专用合金钢材由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申请电力部解决。电厂和送变电设备由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申请电力部成套公司解决。基建施工由山东省电力工业局总承包,开工前应签订完征地合同。

第七条:龙口电厂一期工程不搞煤、电联营,二台10万千瓦机组所需燃煤,由黄县北皂煤矿供应,按国家规定以质论价。煤炭成本由省计委、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核定,亏损部分由电厂按供应量给予定额补贴。由电厂与煤矿签订煤炭供货合同,报省经委批准。

第八条:龙口电厂按国营企业的经济核算办法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电厂生产维修调度管理由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统一安排。电厂与电网签订供销合同实行结算。电力分配根据各县(市)认购股票数额按比例供电。

第九条:龙口电厂建成投产后所获得的应缴利润,固定资产占用费和基本折旧基金(按规定比例),按合营双方投资比例,分别归还贷款和股票本息,还清后电厂实现的利润仍按投资比例分配,留地方部分按股票分红,分红分到集资总额时为止。电厂以后收益除电力部应分部分外全部纳入省财政。电厂所需流动资金,由合营双方按投资比例拨给。

第十条:龙口电厂由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和烟台地区行署指派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基建、生产等重大问题,必要时报省府和电力部核备。

第十一条:企业的厂长和副厂长由山东省电力局提名,领导小组通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该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严格执行电力部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省电力工业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十四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订,经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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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