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法华院长近期就"消白"等烟羽治理问题再次撰文,提出"消白"处理是劳民伤财;认为部分地方政府对烟羽治理目的一无所知,就出台烟羽治理措施。
就朱院长的结论,有几点疑问,需要请教朱院长,希望不吝赐教,解答一下民间关切。
1、国电南京院以往所做的烟羽治理结论是否已经推翻?
该院依托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公司7号机组,所做"凝变除湿复合烟气深度净化技术及其工程应用"获得2017年度的中国电力科学技术一等奖。支撑课题为:国家863计划项(2013AA065401),依据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冷凝再热技术消除湿烟羽在大型燃煤机组中的应用》,成果入选生态环境部《火电厂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朱院长现在说,烟羽治理是劳民伤财,是否发现了以往的结论有很大问题,以至于不得不自我否定。若是如此,真的对朱院长要刮目相看。不过,也请朱院长能够予以澄清,以往所做,是否有劳民伤财的嫌疑。国电南京院做的"消白"项目不止上海外三这一例。
外三项目花费了不少钱财,已经运行多年,积累了大量的历史数据。效果如何,是否无效低效,不妨拿出来全面的数据,让大家都看看。国电南京院拿出了一些数据,证明外三项目曾经有良好效果。
用数据说明真相,用运行结果来消除民间疑虑,是避免民间不停质疑的最好方法。
2、GGH烟气加热器取消,真的是因为不需要了吗?
2012年执行史上最严环保标准,脱硫烟气不允许设置旁路烟道排放。当时,还没有超低排放;GGH堵塞现象十分常见,经常需要停运冲洗;氨法脱硝尚未大量普及。
当GGH经常需要冲洗,且不允许旁路排放的情况下,要么,设置独立的第二条烟气加热回路,要么停机处理。机组不能频繁启停应对GGH冲洗,设置第二条通道代价过大。为满足机组连续运行的需要,经过一定论证后,基于烟气治理后,污染物浓度显著下降,允许大范围取消GGH。
取消GGH的直接原因,真的是因为污染物排放浓度显著降低主动取消,还是迫不得已的一种应对手段呢?
3、日本为什么还大量保留GGH呢?
日本资源缺乏,在节能方面,是出了奇的下功夫;我国能效管理方面,和日本差距还较大。日本仍在使用GGH(或MGGH类),他们不知道拆了更节能吗?
日本属于岛国,国土狭长,海岸线漫长,大气扩散条件远比我国华北区域好,大气环境容量应当大好多。日本仍要保留GGH,仅仅是因为日本对大气环境要求高吗?
如果说国内GGH故障率高,维护成本高,那么,日本的GGH为什么就还能坚持使用呢?
德国使用烟塔合一技术处理烟气,但德国总共也没有太多燃煤电厂。美国不设置GGH,美国的燃煤电厂数量相对少,且当烟气扩散能力不足时,可以采用天然气加热方式提高排烟温度。
4、与可过滤颗粒物超低排放相比,对可凝结颗粒物减排为什么就是劳民伤财?
燃煤电厂的可过滤颗粒物浓度排放标准由20毫克/立方米降低到5(10)毫克/立方米,付出代价很大,火电的可过滤颗粒物排放量下降到2018年的21万吨,成就巨大。
可凝结颗粒物浓度按朱院长的分析看,大约还在10毫克/立方米左右。为什么做可凝结颗粒物的治理就成为劳民伤财的行为呢?
同样的排放浓度的话,可过滤颗粒物和可凝结颗粒物,对环境的危害,哪个更大呢?
可凝结颗粒物的粒径,远远小于可过滤颗粒物。姑且以可过滤颗粒物1微米,可凝结颗粒物0.1微米分析,同样质量浓度下,可凝结颗粒物的粒数是可过滤颗粒物的1000倍,表面积是10倍。可过滤颗粒物通常是脱硫石膏、石灰石脱硫剂、粉煤灰等细颗粒物,吸湿性能不高;而可凝结颗粒物多数属于无机盐细颗粒物,具有极强的吸湿能力,在大气中的二次复合过程中,可过滤颗粒物和可凝结颗粒物所起作用差别巨大。
5、朱院长计算可溶盐排放浓度的方法正确吗?
朱院长计算烟气中可溶盐质量浓度的计算结果是有疑问的。计算烟气中可溶盐的浓度,应当用烟气中液滴浓度去乘以液滴中的可溶盐质量浓度。烟气中收集的液滴和烟囱液是两种不同的溶液,两者含可溶盐质量浓度不同。朱院长测得烟囱液可溶盐浓度介于501.8-869.2mg/l,平均677.1mg/l。雾滴(按镁离子浓度折算后的雾滴浓度值)的主要成分更接近于脱硫浆液中的水溶性离子,所含水溶性离子浓度高于烟囱液。
而朱院长却根据烟气中的液滴浓度乘以烟囱液的可溶盐浓度,即0.41ml/m3×677.1mg/L=0.28mg/m3,结果必然是错误的(朱法华.煤电湿法脱硫是治霾功臣[N].中国能源报,2017-9-12.)
朱院长作为行业专家,不可能不知道这两种溶液的差别。朱院长这样的计算,是计算失误吗?
6、烟羽内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会不会形成水溶性离子呢?
低温季节,烟羽浓重。烟气中的水蒸气大部分会形成粒径在微米级的雾滴。100万机组满发时,烟气中每小时排放的水量将近400吨,形成的雾滴的粒数极其巨大,表面积巨大。浓重的烟羽中,二氧化硫极容易和水反应生成亚硫酸,烟羽中氧量相对充足,雾滴非均相成核中的金属离子不少,亚硫酸进一步氧化形成硫酸根的可能是否可以排除呢?迄今为止,没有机构做过试验,疑似存在的反应还无法排除。二氧化硫一旦烟羽中形成硫酸根,反应不可逆,硫酸根就直接成为大气中的无机盐细颗粒物成分,和三氧化硫形成的硫酸雾区别不大。
如果设置GGH,就基本没有多少液态水滴,这一可能的二氧化硫反应途径就基本可以排除。
烟塔合一模式下,和烟羽内二氧化硫可能的反应相似,在冷却塔雾羽内,也存在二氧化硫反应生成硫酸根的可能。冷却塔低温季节的雾羽比烟囱烟羽更显著,水蒸气排放量是烟囱的4倍左右,形成的微米级的冷凝液滴量更大,表面积更大,排放的二氧化硫在雾羽中,极有可能形成硫酸根,最后排入大气,形成无机盐细颗粒物。烟塔合一提高了污染物扩散能力的同时,可能导致二氧化硫直接形成水溶性离子排放。
对中国燃煤电厂常规污染物治理的成效,全世界都有目共睹。对污染物排放治理,追求精益求精,及时发现漏洞,把燃煤电厂等排放源的排放做得更好,是社会共同目标。
本文强调,没有人非要为"消白"而"消白",也没有说电厂必须"消白"。相信部分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也不是对"消白"目标一无所知,仅是为了好看就出台治理烟羽的地方标准。如果真的确定"消白"无用,湿烟羽排放可凝结颗粒物等物质对环境影响微乎其微,为什么非要劳民伤财去干傻事呢?
真理未必就在民间,但是,民间的疑虑还在。这些疑虑还无法消除的时候,非要言之凿凿说"消白"劳民伤财,那就值得商榷了。
这里,希望朱院长能够予以回应,进一步消除公众对"消白"处理是劳民伤财结论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