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储量
矿产储量简称储量,矿山部门常称“矿量”,一般即指矿产的蕴藏量。矿产储量需按一定的工业指标要求与储量分类规定计算。在实际工作中,矿产储量的表示方式有矿石储量(简称矿石量)、金属储量(简称金属量)或有用组分储量、有用矿物储量等,多数以重量(吨、公斤、克拉)计,少数以体积(立方米)计。
储量级别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区分和衡量矿产储量精度(或可靠程度)与技术经济可利用性的标准。储量类型与级别划分的目的,是便于国家与矿山企业正确掌握矿产资源,统一矿产储量的计算、审批、统计和用途,更加经济合理地做好矿产地质勘探工作。
分类
一般说来,储量按地质控制精度分级,按技术经济可利用性分类。大多数国家均统称为储量/资源分类,把地质精度与经济可行均作为储量/资源分类的因素考虑。储量分类最早起于英国,1944年美国矿业局与地质调查局共同提出了一个储量分类方案,这个方案经过1976、1980年两次修改,形成了在北美和南美广为流行,世界其他国家均参照的“矿产资源和储量分类原则”。
原则及分类
这个原则有两个坐标:横坐标代表地质工作的程度,随着地质工作程度由高至低,所取得的储量或资源量被冠以“探明的”、“推测的”、“假定的”、“假象的”形容词;纵坐标代表储量或资源的经济可利用性,随着技术经济可行性的由高到低,所取得的储量或资源被冠以“经济的”、“边际经济的”和“次经济的”形容词。为了区别能从地下体回收的矿产物质与地质圈定的矿物物质,美国这一分级方案又将查明的地下储量分为“储量”和“储量基础”两个概念,前者是可以从地下真正采出的部分,后者是地质圈定的部分,它包含了可采出的储量和由于设计、开采、安全等原因不能采出的部分。按照这一分类体系,矿产资源被分为以下主要类型:储量(探明的、经济的)、推测储量(推测的、经济的)、边界储量(探明的、边际经济的)、推测边际储量(推测的、边际经济的);探明的次经济资源量、推测的次经济资源量、假定的资源量、假想的资源量。
方案
1979年,联合国提出了一个储量资源分类方案。199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提出了“联合国固体矿产储量/资源量分类国际框架。这是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评价固体矿产矿床而建立一种广泛的和国际通用的分类系统所作的最新尝试。
同美国1980年的分类方案相比,这个方案用三个坐标轴而不是两个坐标轴来框定储量/资源的类型。
第一个是地质轴,表明地质工作阶段,由深而浅为详细勘探、一般勘探、普查、踏勘。
第二个为可行性轴,由深而浅为可行性研究/采矿报告、预可行性研究、地质研究。
第三个轴为经济轴,由深而浅为经济的、潜在经济的、内蕴经济的。
按照这一体系,可将储量/资源框定为10个类型:证实矿产储量、概略矿产储量(两类)、可行性矿产储量、预可行性矿产资源(两类)、确定矿产资源、推定矿产资源、推测矿产资源、踏勘矿产资源。
这一分类体系对各国储量资源分类体系之间的转换与接轨具有重要意义。1960年制定的苏联矿产储量分类规范中,除从经济的角度,将矿产储量分为平衡表内与平衡表外两类外,勘探和研究的程度将矿产储量分为详细探明和详细研究(A、B、C1)的储量,初步评价的储量(C2)和预测储量三类。
法规
中国建国初期,暂时采用了苏联的储量级别。1959年,地质部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制定了中国第一个《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它将固体矿储量分为四类(开采储量、设计储量、远景储量、地质储量)五级(A1、A2、B、C1、C2)。其中开采储量一般为A1级,设计储量一般为A2、B、C1级,远景储量即为C2级。在一段时期内,这一储量分级对中国地质工作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已不能适应中国地质勘探和矿山生产建设的实际需要。
1964年后,有关部门曾对上述储量分级进行了多次修订。例如,冶金部在1965年颁发和实行了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的两级储量划分办法;煤炭部将煤矿储量分为普查、详查、精查三级;在1968年以后的全国矿产储量表中,统一按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两级划分方案进行储量统计等等。到1977年,又由原国家地质总局和冶金部共同制定了《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试行)》(先在地质总局所属单位试行);由原国家地质总局、建材总局及石油化工部共同制定了《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试行)》。
上述两个规范,根据对矿体不同部分的研究或控制程度及中国正在积极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同国际接轨的储量/资源分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