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家垄断性石油企业是洛克菲勒1880年创办的美国标准石油托拉斯。到19世纪90年代,它控制了美国90%左右的炼油能力、85%以上的管道运输能力、85%的油品市场和出口及30%左右的原油开采。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一些州开始把矛头指向这个石油巨头。1891年,它被迫把总部迁出俄亥俄州,落户新泽西州,并宣布解散托拉斯。1899年,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原先标准托拉斯的成员公司基本上变成了它的子公司。1911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它违背反托拉斯法,把它解体为34家公司。这是石油史上第一次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的反垄断。
但是,垄断并没有从石油舞台上消失。1921年,苏联对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1938年,墨西哥把外国石油公司没收,建立起国家对石油工业的垄断,而且是100%的绝对垄断。从那以后到现在,世界上陆续建立了100多家国家石油公司,在所在国家内实行石油行业的垄断经营。从1928年阿克纳卡里协定开始,到20世纪50年代初伊朗石油国有化,逐步形成了“石油七姐妹”对整个资本主义石油工业和石油市场的寡头垄断,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取而代之的是欧佩克在世界石油市场上的垄断。可见,垄断几乎是伴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不是偶然的、一时的现象。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二战以后走上独立道路的发展中国家,没有选择美、英“自由资本主义”模式,而选择了国家控制自然资源,控制经济、市场的道路,来保障经济独立,防止经济被外国公司控制,并运用本国资源来为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即便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有一些国家在石油工业中搞国家垄断,像意大利、挪威等。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后期,世界上出现两次企业兼并的浪潮。1981年~1982年,美孚等几家公司企图兼并较大的石油公司(大陆、马拉松),美国政府以反垄断为名不予支持,以致有两家大石油公司投入了非石油公司的怀抱。但是,从1983年起,情况改变了。美国政府不但不干预,而是同意更大石油公司间的兼并。比如,美国政府和欧盟支持BP对阿莫科、道达尔对菲纳和埃尔夫、埃克森对美孚、雪佛龙对德士古的兼并。可见,“反垄断”这把“尺子”的弹性似乎加大了。这是因为,世界经济实现了全球化,大公司的兼并,形不成对世界石油市场的垄断,而合并更有利于增强公司在世界石油市场上的竞争力。
当然,石油工业的垄断在其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也是不相同的。普遍的做法是,上游垄断程度高,石油天然气是自然资源,是属于国家的宝贵财富,应该从全局考虑,合理开发。在对外合作方面,只能由国家公司代表国家同外国公司合作。下游的垄断程度低,炼油和销售方面,大多数国家允许外国资本、私人资本办炼油厂,经营油品的批发和零售。但国家石油公司必须保持对市场一定的控制能力,避免油价过高,伤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因此,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骂垄断。不要用几十年前的老眼光看现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