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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焦煤产业现状 及相关政策

2012-08-14 08:39:50 东方网

焦煤产业存在的问题

由于资源有限,在炼焦精煤生产中,焦煤和肥煤产量的比例不足,1/3焦煤和气煤过多,导致中国冶金焦的强度不高,多以2级、3级焦为主。因此,加强焦煤和肥煤的勘探和开发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国可开发利用的煤炭资源基础储量中,焦煤、肥煤合计所占比例约为8%,其储量还不到全部煤炭资源的10%,但我国焦煤、肥煤的产量却占全部煤炭产量的19%,目前开采强度已经明显偏高。由于炼焦煤开发力度过大,导致不少炼焦煤作为动力煤使用,特别是产量较大的气煤和1/3焦煤,每年均有大量作为动力煤使用的。

本世纪以来,煤炭采选业投资用于新增产能投入较少,且新增煤炭产能绝大部分为动力煤产能,而炼焦煤产能相对较少。炼焦原煤占总原煤产量的比重由2000年的50.19%下降到2009年的34.9%。特别是占资源储量和需求量2/3的地方乡镇煤矿受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影响,大量投资不到位致使产能和产量低速增长,焦煤煤矿的增产后劲也严重不足。

从焦煤的主要产区看,仅占比例很小的西北地区产量增幅较大,而贵州省以及华北、华东、东北地区等传统炼焦煤主产区产量严重收缩,甚至出现负增长。山西焦煤集团作为全国最大的炼焦煤企业,其2009年炼焦煤产量同比增速仅为0.62%,龙煤集团、开滦集团、平顶山煤业集团等主要炼焦煤企业基本持平或负增长。

焦煤产业政策

我国煤炭产业的法规已经很健全,这些法规同样对焦煤产业具有约束和指导作用。早在1996年,我国就通过《煤炭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004年,国家发改委依据《煤炭法》制订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以及煤炭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以及监督管理提供指引。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煤炭工业的发展方针、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同年,国家发改委通过《煤炭产业政策》,明确了鼓励性、限制性和禁止性政策,提出了煤炭工业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

2004年至今,是我国煤炭市场化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阶段,取消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不再直接干预重点电煤价格,铁路运力配置也以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

与电煤不同,国家较早放开了所有炼焦煤的定价机制,产业政策相对而言比较宽松,市场化改革较为彻底,市场体系逐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灵活的市场化供需双方交易机制,开展期货交易不存在政策性障碍。

为保障能源供给安全,自2003年起,中国开始对煤炭出口实行限制政策;2008年8月20日起,将炼焦煤出口税率由5%提高至10%。与此同时逐步降低煤炭进口关税,2007年煤炭的进口暂定税率从1%下调为零。除关税调节外,国家自2004年起还严格执行“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宽进严出”将是长期的政策取向。




责任编辑: 曹吉生

标签:我国 焦煤 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