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而确定了股票发行询价制度。
询价制度的出台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询价制度改革和完善了股票发行机制,机构投资者拥有了股票发行定价的话语权,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股票发行价格更好地体现市场供求的状况,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2006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整合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的主要内容,并在目前询价制度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根据询价制度的规定,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初步询价是指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即符合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的要求的投资者,询价对象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org.cn)公告。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在初步询价阶段,保荐机构应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至少应包括: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分析、盈利模式、经营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及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对发行人股票定价的影响。从投资价值报告的具体内容来看,保荐机构首先要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其次在此基础上确定股票价格的大致范围。股票估值方法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绝对估值法,即根据发行人未来盈利来估值,如现金流折现法和股利折现法;第二类是相对估值法,即参考类似公司的股价乘数来定价,如市盈率法、净资产倍数法、EBITDA倍数法、收入倍数法等。
在网下配售股份阶段,如果发行价格以上的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网下配售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目的不同。初步询价的目的是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而累计投标询价的目的是确定发行价格,对于直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来说,不需要经过两步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
第二,询价对象参与询价的方式不同。在初步询价阶段,询价对象只能以一家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而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询价对象所有在监管部门报备的证券账户都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比如询价对象不仅可以用自己自营账户参与配售,而且可以使用所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参与配售。
第三,是否缴纳申购款及参与股票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无须缴纳申购款项,如果其不参与其后的累计投标询价,也不会获配股票;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必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在发行价格以上的申购可获配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发股票询价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发行人刊登招股意向书,同时刊登初步询价公告,披露初步询价和推介的具体安排。
(2)初步询价公告刊登后,保荐机构向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询价对象在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提交保荐机构。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可以在初步询价阶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4)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拟定的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及依据、初步询价结果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5)发行价格区间报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刊登初步询价结果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
(6)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期间,保荐机构负责组织网下累计投标申购,接受申购报价单,冻结申购资金,进行簿记建档。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如在初步询价阶段直接定价,可直接进行网下配售,不需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与网下配售同时进行,即在网下配售阶段,询价对象以外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申购发行人的股票。
(7)保荐机构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对象的询价、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8)申购缴款结束后,保荐机构对申购结果进行分析,并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发行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9)发行价格报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
(10)股票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