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计[1996]280号
各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
为适应我国电力环境保护的需要,部委托电力环境监测总站对《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原水电部〔87〕水电计字第299号文颁布)进行修改。
1994年5月全国电力环保工作会议和1995年电力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座谈会分别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报批稿,经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国家电力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火电厂环境监测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反映了监测实践和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原《火电厂监测条例》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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